成府发〔2011〕1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试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试行)》
成府发〔2011〕1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成委发〔2009〕30号)精神,现就构建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卫生工作方针,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坚持基本优先,健全覆盖城乡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坚持制度创新,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和补偿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制度,实现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服务方式多样化。
二、功能定位
向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构建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落实政府责任的有效载体。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等乡镇、村(社区)两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本队伍,以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政府定价、基本药物和全市基层常用药物零差率销售、医保政策向基层倾斜为主要内容的公共服务体系。纳入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六位一体”服务的要求,主要承担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切实承担起居民健康“守门人”的职责。
三、目标任务
(一)健全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具备资质的各类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可纳入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原则上,一个乡镇(街道)确立一个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个建制村(社区)确立一个村卫生站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主体。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服务人口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可适当增减、动态调整。
(二)切实提高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政府通过增加对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的投入、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和人才引进机制,促进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实现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自主管理、自主发展,从而不断提高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
(三)不断提高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效率。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和合理补偿相结合的制度,推进按人头拨付经费向按业务量、按工作绩效核定经费转变。完善人事分配制度,充分调动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积极性,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构建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负担,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四、工作重点
为更好地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对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八统一”管理。
(一)统一机构布点规划,推进一体化管理。制定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专项布点规划,大力推进乡镇村一体化管理,建立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评价体系,动态考核、动态监管、有进有退。
(二)统一人力资源配置标准,建立培训制度。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功能定位,在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辖区面积、地理状况、人口密度、交通条件等因素,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力资源配置标准。加强全科医师和护士的培训,建立与人力资源配置标准相适应的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制度。
(三)统一基本服务项目、标准和价格,创新服务模式。按照“公平、可及、适度”原则,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和标准,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实行政府定价,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标准化、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大力推进中医药在基层医疗服务和“治未病”中的作用,积极试行家庭医生制度,创新健康管理服务模式。
(四)统一药物目录和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和全市基层常用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根据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范围和需求,确定全市基层常用药物目录,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五)统一信息化建设标准,搭建共享共用平台。按照全市卫生信息化建设总体安排,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须按照全市统一的标准搞好信息化建设,以利于全市“一个中心、两级平台、三级网络”建设目标的实现。
(六)统一绩效考核办法,建立激励机制。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预防为主,过程质量控制和工作实绩并重”的原则,制定统一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科学的评价和激励机制,确保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完成。
(七)统一投入补偿政策,建立长效投入机制。按照“投入与业绩相结合、数量与质量相结合、过程与结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全额购买,基本医疗服务政府定价,基本药物和全市基层常用药物零差率销售,政府合理补偿。政府逐步加大对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投入,努力构建长效性的多渠道投入补偿机制。
(八)统一医保报销政策,不断提高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的医保政策,逐步提高报销水平。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的落实。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各区(市)县政府是本地建设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责任主体。
2.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拟订统一的机构规划、准入和退出标准,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基本服务项目和标准,全市基层常用药物目录,信息化建设标准,绩效考核标准,购买服务的方案;对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3.市发改委综合协调有关改革工作,负责拟订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服务项目价格。
4.市财政局牵头拟订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统一的投入补偿政策,并按照政府确定的购买服务方案拨付资金。
5.市人社局牵头拟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的统一的医保报销政策。
6.市食药监局牵头拟订统一的全市基层常用药品的采购和配送相关政策,负责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使用药品的质量监管。
7.市委编办对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提供政策指导。
(二)经费保障。市政府按照“综合算账、统筹安排、分项补偿、分级保障”的原则实行经费保障。各区(市)县政府要确保本地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所需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三)监督保障。建立专项督导评估制度,对评估不合格的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格。构建并完善社会监督评价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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