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11〕1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11〕1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1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结合《成都市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2009-2013)》,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的实施力度,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为深入实施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加快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一)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着力加强城乡统筹、改善民生、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城市管理以及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政府立法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规章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
(二)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制度。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除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向社会公布的依法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外,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一律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强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实现报备率、规范率、审查率、审查后文件合法率达到100%。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和依法予以撤销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将备案审查情况向本级政府报告。
(三)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和评估。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集中清理一次,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市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适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根据评估结果提出保留、修订或废止意见。区(市)县政府、市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
三、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四)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政府的各项决策都要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坚决防止和纠正越权决策、违法决策。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要采取专家论证会、座谈会、部门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
(五)强化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机构应当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一律不得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申请办理工作制度,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申请。
(六)加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重点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重大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七)强化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决策机关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效益指标考核等方式,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对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调整、修改或停止执行,坚决纠正不当决策。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八)严格依法执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执法到位。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
(九)促进公正执法。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执法。落实亮证执法制度,健全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责任落实的执法流程标准,规范执法调查取证,确保程序公正。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创新执法方式,推行说理执法、开门审案,推行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促进公正执法。深入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推行开门评查、规范评查,案卷评查率一般不低于上一年度案卷总数的20%。加强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行政审批项目动态清理机制,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清理和规范审批前置条件,减少行政管制。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完善企业注册登记“一窗式”和建设项目分段式并联审批,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推进上门服务、延时服务、跟踪服务、网上服务、问需服务等,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深入推进政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实现审批项目、办理流程、办事制度的标准化,完善四级政务服务体系,构建市民服务综合平台,推进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
(十一)全面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进一步完善网上政务大厅功能,健全网上审批、网上执法反馈、网上公共资源交易和网上监督系统,逐步实现行政权力网上运行、行政权力行使网上监控。推进网上政务大厅与政务中心和部门办事结合,实现网上政务大厅审批办理与政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平台互通,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办理与部门业务系统互通。逐步推行行政处罚案件网上录入、证据网上传输、网上审核审批、网上制作法律文书等,实行行政处罚全过程电子化运行。
(十二)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按规定范围和条件颁发行政执法证。严格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拟上岗行政执法人员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行政执法证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档案,公开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为公众查询监督提供方便。
(十三)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深入推进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推进决策公开、政府预算决算公开,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具体,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办事公开,全面推进教育、医疗、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政务服务信息化水平。
五、主动化解矛盾纠纷
(十四)健全行政调解机制。加强行政调解规范化建设,做到受理有登记、调解有程序、过程有记录、结果归档可查,不断提高行政调解工作的质量。纵向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网络建设,向街道、乡镇、居民小区、村民小组、主要车站、重点旅游景区、大中型企业等人口集中地、矛盾易发地延伸,实现行政调解“纵向到底”。推进专项调解,围绕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物业管理、农村产权交易、环境污染、医患、版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矛盾纠纷易发领域,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搭台,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参与配合的原则,健全专业性调解组织。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积极化解矛盾。
(十五)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建立公正、高效、便民的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开展网上行政复议,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按时受理率达到100%,按时办结率达到100%。推行公开听证审理,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注重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十六)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完善行政应诉制度,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认真落实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开庭前、审理中、审理后向行政机关发出的司法建议,依法履行判决裁定。
(十七)加强仲裁工作。充分发挥仲裁方便、快捷、保密、自主的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途径依法解决经济纠纷。拓展仲裁服务领域,探索建立专门仲裁院。加强仲裁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仲裁办案能力和水平,提升仲裁公信力。建立健全仲裁调解工作机制,在仲裁中积极推进调解,降低经济纠纷解决成本,促进社会和谐。
六、加强行政监督和问责
(十八)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各区(市)县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汇报依法行政情况。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对反映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投诉事项按时受理率达到100%,按时办结率达到100%。
(十九)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充分发挥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功能,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率达到100%,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加强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
(二十)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对违法决策、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
七、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和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主要领导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市政府和各区(市)县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2次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推进基层依法行政工作。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每年要至少2次专题研究依法行政工作。各区(市)县和乡镇(街道)要积极创建“法治政府示范县(乡)”。
(二十二)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市政府和各区(市)县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学法不少于4次,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每年至少举办2期,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天。行政学院要把依法行政知识作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的教学内容。把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法律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情况作为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虽参加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度不得晋升职务。拟任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职务的干部,应将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作为考察内容和干部任用的依据之一。
(二十三)加强依法行政考核。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的通知》(川府发〔2011〕6号)要求,市政府将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作为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职能职责工作纳入年终目标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考核采用上级政府评议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社会评价结果在考核中的比重不得低于20%。
(二十四)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要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一致。各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听取法制机构建设工作的情况汇报,按照法制机构承担职责的需要抓好法制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加大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到2012年底,要为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配备1-2名专兼职政府法制工作人员。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与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成都市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2009-2013)》紧密结合起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确定年度工作重点,扎扎实实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务求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实现新突破。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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