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12〕4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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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12〕4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9日



成都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或组织建立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成都市质量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有关规定,设立成都市政府质量奖。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成都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成都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并给予奖励,奖励对象为质量管理成效显著、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或国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显著的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评选原则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评奖频次和数量

市政府质量奖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奖励企业或组织数量不超过6家。

第五条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以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为重要依据,包括领导、战略、顾客和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部分,标准总分为1000分。在同一标准下,分行业制定评审细则及实施指南。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评审得分不得少于500分,当年申报单位均未达到500分的,市政府质量奖空缺。

第六条适时修订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并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组织管理机构

成立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的构成和职责

领导小组组织成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管理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任期自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决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并公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评审员管理制度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家评审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审工作。

第九条日常机构设置及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市政府质量奖具体评审标准(细则)、实施指南,组织起草评审员管理制度、评审工作程序等;

(二)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建立评审专家绩效考评的选用退出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四)受理市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和组织评审;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交流、宣传、推广工作;

(五)调查、核实申报企业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情况;

(六)对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监督管理;

(七)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政府质量奖各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第十条地方政府职责

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推荐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申报条件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5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健全的标准体系、计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取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运行有效;建立并已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等模式,具有显著的质量效益和突出的社会贡献;(三)拥有自有品牌、自主技术;

(四)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相关证照;

(五)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顾客满意程度高;

(七)经营规模、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八)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无制假售假行为,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税收等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评审程序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方案公布。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本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

(二)材料申报。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送所在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三)组织推荐。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收到企业或组织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企业或组织申报条件是否符合、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从专家库内遴选评审员,分行业组建专家评审组,各专家评审组由3名以上单数评审员组成。各专家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评审委员会负责。

(五)材料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送专家评审组评审。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或组织,及时通知其补充完善。

(六)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组对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或组织名单(原则上不超过10家)。对未进入现场考评范围的企业或组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书面告知。

(七)现场考评。专家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现场考评时间一般为3天至5天。

(八)综合评价。专家评审组在现场考评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参评企业或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征求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市安全生产、环保、卫生、建设、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上述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意见汇总,连同推荐的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综合评价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十)审议公示。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的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通过政府公众网等方式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一)审定公布。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奖励及经费



第十三条奖励标准

市政府对每家获奖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四条再次获奖

获奖的企业或组织在两届后方可再次申报。再次获奖的企业或组织,只颁发奖牌和证书,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十五条经费来源

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对评奖过程的监督

监察部门对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对欺诈获奖行为的处理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收回证书、奖牌,追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对重大管理不当的处理

获奖企业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评审委员会报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并予以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服务、工程质量不稳定,国家或省、市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或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或建设工程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三)因产品、服务、工程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发生重大知识产权违法案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七)其他违反市政府质量奖宗旨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对推荐、评审人员的监督

参与推荐和评审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有效期及宣传要求

市政府质量奖证书有效期为4年。在有效期内,获奖企业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

第二十一条示范推广义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发挥模范带动作用,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提升成都市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整体水平。

第二十二条奖金使用

获奖企业或组织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部门提交奖金年度使用报告,奖金应用于企业或组织质量管理创新、培训和激励质量管理人员、推广先进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三条评审机构限制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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