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12〕4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李凤瑜等3位同志“成都市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的决定》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08:55:14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李凤瑜等3位同志“成都市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的决定》



成府发〔2012〕4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弘扬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授予李凤瑜等3位同志“成都市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名单附后)。



李凤瑜等3位同志在维护我市社会治安中不畏强暴、临危不惧的见义勇为行为,弘扬了正气,为全社会树立了榜样。全社会要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营造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社会氛围,鼓舞和激励更多的见义勇为者,以实际行动践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构建和谐成都做出积极贡献。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5日



附件: 1 · 12cf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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