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12〕4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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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成府发〔2012〕4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调整幅度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成都高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收入330元提高到380元;其余区(市)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幅度不低于15%。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标准的75%。
二、明确资金来源
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除中央、省财政安排外,由市、区(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工作要求
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2012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项工作。
本通知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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