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13〕1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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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府发〔2013〕1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残疾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确保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低保对象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实行分类施保。低保对象中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上浮;低保对象中一户多残家庭的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的残疾人和年满60周岁的老年残疾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上浮。
符合上述条件的残疾低保对象可以叠加享受分类施保政策,但每人最低生活保障金最高上浮比例不超过20%。
二、强化对困难成年重度残疾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对靠父母、兄弟姐妹、配偶供养或者子女赡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单独核定并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资金来源。加强残疾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除中央、省财政安排外,其余由市、区(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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