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13〕2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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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成府发〔2013〕2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3年11月起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幅度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高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收入380元提高到430元;其余区(市)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0%。2013年已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区(市)县原则上不再作调整。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标准,实现同一区(市)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统一。
二、资金来源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除中央、省财政安排外,由市、区(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有关要求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圆满完成。
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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