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14〕2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08:56:10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成府发〔2014〕2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30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成都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市委领导下,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资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各委(办)局主任、局长组成。

五、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并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资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

八、副市长、资政、市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副市长、资政、市长助理对分管工作领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廉政建设和社会稳定、信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厅工作,为市政府新闻发言人。

十、市长出国访问或脱产学习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十一、副秘书长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处理相关工作。

十二、市政府各委(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主任、局长主持并领导本部门工作。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审计厅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政府对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的制定和实施,切实履行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职责。

十四、促进经济转型发展。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主要运用市场规则、法律法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五、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创新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化。

十六、严格市场监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维护市场统一开放、公平诚信、有序竞争。

十七、创新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管理服务体制,增强基层社会管理服务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八、加强环境保护。建立健全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第四章政府决策



十九、健全市政府及各部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二十、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及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协商处理后,向市长报告。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区(市)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实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二十二、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市政府的决定,市政府办公厅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依法行政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五、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政府规章实施后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完善。

二十六、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

二十七、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市)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八、规范性文件应规定有效期。制定机关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及时办理,继续执行的,应公告目录。

二十九、市政府规章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

三十、建立完善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常态化解读机制。市政府规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读,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或起草部门负责解读。

三十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实行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复议过错责任制。



第六章会议制度



三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资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各委(办)局主任、局长组成。邀请成都警备区主要负责人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三)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市政治经济社会形势;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成都市财政预决算草案》;

(五)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市级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中央在蓉有关单位负责人,市级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及市政府参事代表,部分市属高校、企业和驻蓉金融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资政、秘书长组成。邀请成都警备区主要负责人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并研究贯彻措施;

(二)学习重要法律、法规;

(三)讨论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他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决定、命令、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七)讨论决定有关人事任免、奖惩事项;

(八)研究其他须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市长助理、副秘书长,与议题直接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室、目督办、新闻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四、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市政府分管领导应于会前组织协调和充分研究,具备上会条件后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市长审批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议题材料根据需要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三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会议人数应达半数以上方可召开常务会议。市政府领导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告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应提前填写请假报告单送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后报会议主持人审批。未经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三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市长签发。

三十七、市长碰头会由市长、副市长、资政、秘书长组成。一般每周一上午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市长碰头会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通报工作,沟通情况,研究问题,安排近期工作。会后印发议事通报。

三十八、市长、副市长、资政、市长助理、秘书长根据各自分工和工作需要,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有关业务问题。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委托可召开专题会议,会议纪要报市政府有关领导签发。

三十九、严格会议审批。实行会议限额管理。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市政府部门应于会前7天报市政府,由市政府领导审批。全市性工作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各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七章公文审批



四十、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除紧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和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外,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越级报送、多头分送,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主办部门应主动提前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且能明确答复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厅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反馈办理结果。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由市政府批复,或根据市政府的授权由市政府办公厅答复。

四十二、市政府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区(市)县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确有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向区(市)县政府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市政府同意。

市政府的各类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的办公室不得直接向区(市)县政府行文。

四十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送有关领导签发。签发文件的权限是:

(一)市政府文件:

1.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决定、命令,人事任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发;

2.属于全局性、综合性的文件以及报送省政府、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公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3.属于既有方针政策范围内工作的文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如涉及两位以上市政府分管领导工作的文件,应送相关市政府分管领导会签;事务性文件,可由秘书长签发。

(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1.属于市政府授权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对区(市)县政府、部门安排部署工作、转发市政府各部门意见的文件,由副秘书长以上领导签发;

2.属于市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文件,由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签发。

市政府领导审批、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市政府领导对发文和请示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对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四十四、市政府报送市委的文件以市政府党组的名义行文,由市政府党组主要负责人签发。

四十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文件,按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工作程序严格审核,把好质量关。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文件限额管理。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无新规定的,对上级文件没有新的贯彻要求的,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坚持对应发文原则,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文件,由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充分运用政务信息化系统,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四十七、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市政府领导的讲话已在会上印发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不再印发文件。确需印发的,以《政务通报》相对集中印发。

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工作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不得逆向流转。提高公文处理时效,紧急公文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必要时可打破常规、减少中间环节,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八章政务活动



四十九、市政府领导参加各种政务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区(市)县、市政府部门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政务活动,应提前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

五十、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颁奖、揭幕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论坛等。

五十一、市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调研要有明确目的,务求工作实效。市政府领导到基层调研,轻车简从,区(市)县负责同志严禁到高速公路路口或辖区边界迎送。

五十二、规范出访活动,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规定,不安排无实质内容的出访,不进行一般性考察和照顾性出访。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路线、日程执行出国(境)任务。涉及对外经济贸易、投资与项目洽谈、国际友城交流等重大活动,人数较多、天数较长的,根据任务需专项报告、从严审批。

五十三、市政府领导出访不接受国(境)外企业资助出访费用,不由国内企业或下属单位分摊、提供出访费用。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外方所赠礼品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按照分工,根据“谁分管、谁出席”和“先上后下、先外后内、结对互助、统筹协调”的原则参加相关会议、对外接待等政务活动。副市长、资政在部分政务活动中互为结对,互为结对的领导,其中一位外出期间,由另一位代行部分政务活动职责。互为结对的领导同时外出时,由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九章政务公开



五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五十六、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群众广泛知晓的行政事项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五十七、推行行政决策公开。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五十八、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将行政职权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向社会公布,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五十九、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公布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及办理流程;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动态化管理制度。不断深化“两集中、两到位”,优化工作流程,公开办理程序,强化过程监控。

六十、加强市政府网站建设,拓展电子政务大厅,强化网上监督,畅通政府和群众互动渠道,提供更多网上查询、办事和便民服务。

六十一、按照便民、利民要求,深化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发挥政务服务中心实施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平台作用。



第十章目标绩效管理



六十二、对市政府部门实施目标绩效管理,以保证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重点,对部门履行职能职责、行政效能、服务质量、自身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六十三、区(市)县政府实行目标绩效管理,注重科学发展、质量效益、民生保障、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综合考核评价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市委和市政府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实行耕地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客观准确反映区(市)县政府工作实绩。

六十四、健全科学合理的政府目标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将日常监管与年度综合考评相结合,体现不同部门工作特点和不同区域的差异,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考评。

六十五、市政府各部门目标绩效管理考评结果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作为行政问责、干部任免、公务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政务督查



六十六、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政务督查,及时反馈情况,促进问题解决,推动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六十七、对《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文件中部署安排事项,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事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事项进行督查。

六十八、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督查。市政府领导每年约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次,领衔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各1件。

六十九、政务督查要注重实效,把握真实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准确反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推进部署落实,促进决策完善。



第十二章行政权力监督



七十、市政府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七十一、市政府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七十二、加强全市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及时修改、废止或撤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七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特别关注、群众热议的问题,要高度重视,积极回应,调查核实,正确发布信息。

七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和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办理工作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阅批群众来信来电,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努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七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和社会评议制度。要加强行政效能监察,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



第十三章廉政建设



七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严格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要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七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实施办法,带头遵守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要求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十四章作风纪律



七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八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实施办法。

八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代表市政府发表涉及全局和重大敏感问题的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八十二、除市政府统一安排外,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个人任职期间不公开出版著作(含摄影、书画作品),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原则上不为出版物作序。

八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八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八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贯彻落实好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八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外出报备和请销假制度。市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市长、资政、秘书长离蓉外出,应事先报告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并按规定报备。市长、副市长、资政、秘书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应告知市政府办公厅。副秘书长出访、出差或休假应向相关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

八十七、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蓉外出,须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6421.html

本文关键词: 成都市,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