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14〕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
成府发〔2014〕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绩效管理,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强化预算支出责任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就全面推进我市预算绩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建立以绩效结果为导向,以绩效目标为基础,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应用为保障,以制度机制建设为支撑,以改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为目的,覆盖所有预算部门和所有财政资金,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分级管理。市政府统筹谋划推进全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并指导区(市)县政府以及市本级预算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区(市)县政府负责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2.科学规划。建立科学规范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规范高效。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有序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3.客观公正。预算绩效管理要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做到标准统一、指标科学、数据准确、程序透明、方法合理、结果公正。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依法公开,接受监督。
4.强化责任。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资金使用低效必须受到问责,资金管理和使用高效应适当激励。督促相关部门切实承担起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
二、构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预算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管理、绩效分配管理、绩效运行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等环节。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就是要将绩效管理融入预算管理全过程,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一)确立预算绩效目标。
1.绩效目标编制。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和申报项目时,要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具体、可衡量、一定时期内可实现的绩效目标,明确支出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效性,并围绕绩效目标编制清晰、量化、便于考核的绩效指标。主管部门要对本部门和下属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论证和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目标。
2.绩效目标审核。财政部门要对预算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包括绩效目标与部门职能的相关性、绩效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实现绩效目标所需资金的合理性等。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报送单位应进行调整、修改,经财政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低绩效或无绩效的项目,将调减预算资金或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3.绩效目标批复。财政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在批复部门预算的同时批复绩效目标。
(二)建立绩效分配机制。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以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为目标,依据财政资金性质特征,采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分配手段,实现财政资源的有效配置。财政部门应当会同预算部门确定财政资金绩效分配的具体方法,对符合绩效分配条件的财政资金,原则上应采取因素测算、竞争立项等方法进行分配。
(三)强化绩效运行监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对绩效信息进行跟踪监控和督促检查,重点监控是否符合预算批复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确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需调整绩效目标的,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随预算一并调整。实行预算中期评估调整制度,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适时开展以预算绩效运行为重点的预算中期评估调整,对执行绩效不好或无法执行的项目提出处理意见,视情节轻重调整该项目预算。
(四)开展预算绩效评价。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项目绩效评价、部门支出绩效评价和财政绩效综合评价。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及时对执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执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
1.开展绩效自评。预算部门要成立由资金管理、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内设机构组成,可第三方参与的绩效评价组,组织开展本部门的绩效自评工作,并指导和督促所属单位做好绩效自评工作,及时将自评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
2.实施重点评价和再评价。财政部门要对预算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对其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选取预算数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广、具有明显公共效益以及其他有必要的项目,实施财政重点评价和再评价,并逐步扩大评价范围。财政部门实施重点评价和再评价要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可采取组织专家、委托社会中介等评价方式。
3.实施多层次绩效评价。在项目绩效评价的基础上,稳步推进部门支出绩效评价和财政绩效综合评价。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要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市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要求,开展县级财政绩效综合评价。
(五)推行评价结果应用。
1.建立绩效报告制度。预算部门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提交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财政部门要向政府报告预算绩效管理综合情况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2.建立反馈整改制度。财政部门要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到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
3.建立激励约束制度。把绩效运行和评价结果作为年度预算调整、专项资金分配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县级财政绩效综合评价好的区(市)县给予激励性奖补资金。
4.建立绩效公开制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逐步将绩效评价结果尤其是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和重点项目支出绩效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建立绩效问责制度。按照“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建立绩效问责机制,对由于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致使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要求的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实行绩效问责。
三、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体系。建立财政部门牵头,预算部门执行,人大、纪检、监察、目标、财政、审计等部门共同推进,各方共同参与的预算绩效管理组织体系。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要精心组织,充实工作力量,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重点加以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制度设计,组织本级预算部门并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级预算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级审计部门要把绩效审计作为审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绩效审计结果向同级政府报送,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各级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把绩效评价结果与行政效能问责相结合,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及其绩效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二)完善制度体系。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县级财政运行绩效管理办法以及专家管理、中介机构管理等配套制度,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序开展。按照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制定、个性指标由预算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工作机制,加快建立完善绩效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库、评审专家库、中介机构库和监督指导库,实现分建共享、动态管理,为预算绩效管理提供制度、智力和监督支持。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预算编制围绕绩效、预算执行体现绩效、预算监督评价绩效的目标,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等制度改革,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约束,加强预算监督。有序推进预算公开,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打下基础。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政府网络平台等,积极宣传预算绩效管理理念,强化预算绩效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加大预算绩效管理培训力度,增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水平。
(四)建立考核机制。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地区和部门工作的重要依据,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评优评奖的依据之一。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区(市)县和部门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采取重点督查、随机检查等方式,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推进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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