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15〕3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09:03:17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成府发〔2015〕3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5年10月26日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3日



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5〕2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和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的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适用本规定。



政府的人事任免及内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决策原则



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与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法定程序。



第四条决策范围



下列事项应当纳入决策范围:



(一)贯彻上级机关和同级党委、人大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办理同级政协重要建议需要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和修改总体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



(四)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等重大事项;



(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



(八)制定和修改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预案;



(九)其他需要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



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可以结合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五条职责分工



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决策的相关工作。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政府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决策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六条决策启动



政府行政首长可直接决定启动决策程序。



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决策建议,报请政府行政首长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



政府工作部门及下级政府提出的决策建议,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请政府行政首长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建议,经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认为需要进行决策的,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请政府行政首长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



第七条承办部门



决策事项按照法定职责确定承办部门,也可以由政府行政首长或者政府分管领导指定承办部门。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部门。



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有关决策的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并拟订决策草案。



第八条调查研究



承办部门应当开展有关决策的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调查研究工作也可以委托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



开展调查研究应当根据决策需要,全面了解实际情况,找准问题,分析利弊,提出对策,形成决策方案。对情况复杂需要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九条公众参与



决策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承办部门拟订决策草案,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应当根据决策需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条听证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定,以听证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承办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专业知识和报名顺序,按照持不同观点的各方人数基本相当的原则确定参加人员,并设旁听席位,允许公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定,对听证程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定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的决策事项,不得提交政府讨论。



第十一条专家论证



决策应当经专家论证。



承办部门可采取将决策事项交由决策咨询委员会、自行选择相关领域3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方式,对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所选专家应当在决策事项涉及领域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所选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具备社会公信力。



组织专家论证的,可采取专家论证会、专家书面论证等方式进行。



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决策论证过程中,应当保持独立见解,依法保守知悉的涉密信息。



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有专家签名或者机构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第十二条风险评估



决策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对财政经济、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财政风险评估应当对财政资金的投入额度、承受能力、成本效益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稳定因素予以评估,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环境风险评估应当对决策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风险评估报告建议暂缓决策或者终止决策的,承办部门应当报请政府行政首长作出继续决策、暂缓决策或者终止决策的决定。



第十三条报送材料



决策草案经承办部门法制机构审核、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提请政府讨论。



承办部门提请政府讨论决策草案,应当向政府办公厅(室)报送以下材料:



(一)提请政府讨论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及借鉴经验的相关资料;



(四)征求意见汇总情况、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争议意见协调情况等相关材料,举行了听证的,需提交听证报告;



(五)本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论证意见及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决策草案有两个以上备选方案的,承办部门应当在起草说明中分析利弊,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十四条收件处理



政府办公厅(室)收到承办部门提交讨论的材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材料齐备的,应当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送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退回承办部门补充材料。



决策草案未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政府法制机构不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合法性审查



决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政府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草案的拟订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四)其他合法性审查事项。



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及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咨询论证。



第十六条合法性审查意见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合法性审查过程中,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承办部门补充决策草案的相关材料。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十七条报送审核



政府办公厅(室)应当自收到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将决策草案等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政府分管领导审核认为可以提交政府讨论的,应当报请政府行政首长决定是否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认为暂不能提交政府讨论的,应当退回承办部门修改完善。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政府讨论。



第十八条集体讨论



决策草案应当经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应当对决策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讨论或者暂缓的决定。



决定暂缓的决策草案,承办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请政府再次讨论,是否再次讨论由政府行政首长决定。



政府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策草案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以及与决策事项相关的专家或者公民代表列席或者旁听会议。



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策草案时,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对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载明。



第十九条决策报批



决策事项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或者同级党委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决策事项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决策公布



决策作出后,除依法应当保密的,政府办公厅(室)应当及时将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决策实施



决策作出后,根据法定职责或者政府指定,负责决策的实施部门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责任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决策实施的质量和进度。



第二十二条决策后评估工作



决策实施过程中,政府办公厅(室)应当组织和督促实施部门对决策实施效果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并形成决策后评估报告。



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对决策的内容和执行情况等作出评估,并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等建议提交政府。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政府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重要依据。



决策在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实施部门应当及时采取临时补救措施,组织决策后评估,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提交政府。



第二十三条建议的处理



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决策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应当报请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决定。



按照规定应当报上级机关或者同级党委批准,以及依法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内容的决定的,实施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二十四条行政监督



政府办公厅(室)及其目标督查机构应当根据决策内容和政府安排部署,对决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五条决策责任



实行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对没有履行法定行政决策程序造成的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参照执行



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市政府制定的决策程序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6442.html

本文关键词: 成都市,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