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14〕2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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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成府发〔2014〕2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4年11月起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幅度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成都高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收入430元提高到500元。
(二)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450元;龙泉驿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维持现有家庭月人均收入500元不变。
(三)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和崇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400元。
二、资金来源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除中央、省财政安排外,由市、区(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有关要求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圆满完成。
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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