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15〕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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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成府发〔2015〕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川府发〔2015〕6号)要求,现将我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专项清理),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改革任务,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目的是通过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减少政府对市场行为的过度干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深刻领会专项清理的重要性,充分认清违法违规制定、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危害,将专项清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重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市政府成立成都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联合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投促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共同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具体职责分工详见附件1)。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要全面安排部署本地区专项清理工作,成立专项清理工作协调小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全力推进专项清理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是专项清理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负责清理本地区相关优惠政策;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负责清理市委、市政府(含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同)文件中涉及本部门(单位)职责的相关优惠政策以及本部门(单位)自行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并审核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报送的分类处置方案(含专项清理结果及保留政策建议)。各地、各部门(单位)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专项清理结果负责,对应报送而未报送或应废止而未废止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严格处置清理

(一)全面清理。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排查2014年12月1日前自行制定出台且现行有效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对各类文件载体,特别是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确保没有遗漏。按照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其他优惠政策等6种情形进行全面清理,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

(二)严格处置。各地、各部门(单位)对清理出来的违法违规优惠政策自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自行发布文件予以废止。对没有法律法规障碍并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由市政府汇总后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按规定程序请示国务院,按国务院审定意见执行。各地、各部门(单位)未提出保留建议的,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自行发布文件予以废止。今后新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需按照统一的政策制定权限执行。各地、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以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目标,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将经过专项清理后保留的优惠政策,以及今后新制定的优惠政策,一律纳入长效机制统一管理。

(三)及时报告。分类处置方案应包括清理情况报告和清理情况表。

清理情况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重大意义的认识;二是2014年本地区税收等优惠政策基本情况;三是专项清理和验收工作的具体部署、典型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等;四是专项清理工作成果;五是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工作安排或进展;六是建议保留的优惠政策具体情况说明,包括保留理由和政策期限等。

按照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其他优惠政策等6种情形,分类填报清理情况表,逐一提出处理意见。

1.税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详见附件2)。反映本地区出台的对企业或个人减免、缓征税收等税收优惠政策情况。

2.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详见附件3)。反映本地区出台的对企业或个人减免、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等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情况。

3.社会保险缴费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详见附件4)。反映本地区出台的对企业减免、缓征社会保险缴费,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或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等社会保险缴费优惠政策情况。

4.财政支出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详见附件5)。反映本地区出台的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等财政支出优惠政策情况。

5.财政体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详见附件6)。反映本地区在某个或某几个税种(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划分方面,对辖区内部分区域实施有别于其他区域的分配政策以及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财政体制优惠政策情况。

6.其他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详见附件7)。反映本地区出台的除上述优惠政策以外的其他优惠政策情况,如代企业承担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等。

三、把握时间进度

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于2015年2月8日前,将本地区分类处置方案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分送协调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审核。协调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于2015年2月11日前,将对各区(市)县、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分类处置方案的审核意见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

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对照工作安排,全面清理市委、市政府文件中涉及本部门(单位)职责的相关优惠政策以及本部门(单位)自行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清理结果按6种情形分类填报表格,于2015年2月6日前依照职责分工报送至协调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汇总,再由协调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于2015年2月11日前将专项清理分类处置方案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协调小组办公室于2015年2月16日前,在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基础上将全市专项清理工作情况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于2015年2月25日前,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全面清理规范,加强审核把关,倒排时间进度,按时报送相关材料,确保全市专项清理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四、加强宣传引导

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事关全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积极开展政策解读,组织业务培训,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引导和帮助企业以及投资者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政策内涵,充分理解专项清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统一思想认识,争取各方支持,实现政策清理的顺利开展。



附件:1.成都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联合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2.税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3.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4.社会保险缴费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5.财政支出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6.财政体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7.其他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30日

(联系人:苟婧;联系电话:61882271)



附件1



成都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联合工作

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负责牵头清理市本级出台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与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政策,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的财政奖励或补贴政策等;财政体制优惠政策,包括在某个或某几个税种(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划分方面,对部分区域实施有别于其他区域的分配政策以及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非税收入优惠政策,包括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审核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报送的上述优惠政策分类处置方案。汇总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报送的分类处置方案。承担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

市发改委:负责牵头清理汇总市本级出台的电价水价优惠政策,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审核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报送的上述优惠政策分类处置方案。

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投促委:清理审核市本级涉企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对其中涉及的优惠政策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审核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报送的上述优惠政策分类处置方案。

市人社局:负责牵头清理汇总市本级出台的违规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优惠政策,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审核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报送的上述优惠政策分类处置方案。

市国土局:负责牵头清理汇总市本级出台的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低价转让矿产等国有资源的优惠政策,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审核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报送的上述优惠政策分类处置方案。

市国资委:负责牵头清理汇总市本级出台的低价转让国有企业资产、股权等优惠政策,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审核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报送的上述优惠政策分类处置方案。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牵头清理市本级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审核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报送的上述优惠政策分类处置方案。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和各牵头部门(单位)报送的优惠政策分类处置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















附件: 1 · 15CF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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