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15〕3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09:03:36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15〕30号





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农村公路路况和服务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四川省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5〕5号)、《成都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及公路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前我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际,现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进一步明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职责





(一)市交委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行业管理,负责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规划和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指导和检查考核。





(二)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是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审定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经费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保障及时落实到位;负责落实本级交通运输、财政、发改、城管、水务等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的具体责任,并督促其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三)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在现有编制和机构范围内建立配置合理、运作高效、保障有力的县级公路养护与应急保障体系,规范公路管理机构。区(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隧道的养护管理、县道的日常养护工作,组织实施县道、乡道的大中修工程,负责对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和检查考核。





区(市)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强化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乡镇交通管理站,在区(市)县交通运输及公路管理机构指导下,全面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村民委员会具体承担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二、 稳定养护资金渠道,保障足额落实到位





养护资金足额投入是搞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区(市)县政府应切实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在养护资金投入方面要给予充分保障,制度化地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的经费主要包括:按行业标准及实际需求测算的县道小修保养经费,县道、乡道公路大中修工程经费,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定期检测费及整治维修经费,公路应急抢通保通和水毁道路恢复经费,乡道、村道公路小修保养及村道公路大中修补助经费,县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等。本级财政预算安排金额不得低于市级燃油税分成资金额度,且应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而逐步增加。





三、 强化管理,切实提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一)严格公路项目交验程序和规范接养工作。公路建设及大中修工程项目质量直接影响道路使用周期和周期性养护成本,也是保持公路长期良好路况和服务质量的根本保障。各地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公路建设及养护项目交(竣)工验收及接养工作,严格落实工程缺陷责任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凡质量不合格项目,责令施工单位完成缺陷修复后方能验收和接养;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因施工原因出现的桥梁、结构物等重大质量问题应责令原施工单位无条件修复并追究相应责任。





(二)加强日常养护管理。日常小修保养工作是养护管理工作的核心,是保持公路随时处于“畅、安、舒、美”良好运行状态的重要手段。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要求,制定日常养护标准,保持路面清洁、排水畅通,及时修复路面、桥梁病害及设施缺陷,确保公路运行安全畅通,公路服务水平保持良好。





(三)切实开展公路大中修整治。公路大中修整治是提升公路路况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各地主管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养护工程计划实施决策机制。综合考虑公路路况、交通量等因素,确定大中修年度计划,将大中修年度计划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县道公路每年大中修里程应不少于县道公路总里程的13%,次差等路比例较高的区(市)县,应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提高大中修里程比例。对乡道、村道公路大中修,各区(市)县应作出相应要求。





(四)加强桥梁、隧道养护及安全管理。各地要高度重视桥梁、隧道养护及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应切实加强桥梁、隧道的检查和安全评估工作,桥梁、隧道的经常性检查由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师组织实施,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由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桥梁、隧道检测单位组织实施,确保桥梁、隧道检查评估的准确性。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化队伍承担桥梁、隧道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工作。





(五)加强路政执法和“双超”治理工作。各区(市)县要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和“双超”治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县道、重要乡道、旅游公路等道路两侧规划控制并加大对非法接道、非交通标志设置、乱挖乱占、超载超限运输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积极指导各乡镇(街道)交通管理站和村民委员会配合参与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引导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员、沿线群众积极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六)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要着力加强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和信息发布等应急运行机制建设,构建以县级公路养护单位为主体的公路应急抢险保通机构,配备应急抢险机具、设备和物资,增强公路应急抢险保通能力。





四、强化监管,完善考核奖励机制





(一)建立路况水平目标考核制度。公路路面使用性能指数(PQI)是反映公路路况服务水平的核心指标,市交委负责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并将县、乡PQI纳入区(市)县的年度考核体系。





(二)落实日常检查和通报制度。市交委应加强对区(市)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日常抽查,通报检查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责令整改,通报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养护管理单位和乡镇(街道)养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养护管理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通报检查情况和存在问题。





(三)完善考核奖励机制。市财政每年安排农村公路养护以奖代补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考核奖励,并根据财力和养护管理工作的需要逐步增加。考核工作由市交委牵头负责,主要对PQI和养护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其中,规范化管理考核主要包括养护资金、公路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大中修计划安排、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桥隧养护管理、安全应急保障、对养护单位及乡镇政府(街道办)养护工作监管等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具体考核奖励办法由市交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





(四)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各区(市)县要结合实际,落实养护责任公示制度,设立养护责任公示牌,公示养护单位名称及责任人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区(市)县政府应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对其交通运输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进行考核。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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