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15〕2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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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成府发〔2015〕2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5-2020年)》已经2015年6月29日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6日





成都市法治政府建设规划



(2015-2020年)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川府发〔2015〕1号)、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市的决定》(成委发〔2014〕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治省、依法治市战略部署,坚持依法治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城市、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法治为基的现代城市治理核心理念,推动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全面推进政府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和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大都市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持续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构建规范化、信息化、扁平化的管理模式,加快打造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政务环境,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和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围绕减程序、减时限、减费用,进一步清理、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提高简政放权的含金量,优化并公开审批流程、压缩并明确审批时限,约束自由裁量权,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推进投资审批改革,制定并公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及强制性中介服务目录清单、简化投资建设项目报建手续,压缩前置审批环节。推进职业资格改革,制定并公开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完善职业资格考试和鉴定制度。推进收费清理和改革,取缔和停止执行没有依据、越权设立或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收费和基金,公布收费目录清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破除垄断,规范收费。[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审改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办、市政府政务中心、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2.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实现“一照一码”。推进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改革,公开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创新优化登记方式,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开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试点,简化和完善注销流程,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降低投资创业门槛,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3.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完善市、区(市)县两级政府权力清单,推进乡镇(街道)、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机构等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并公布权力清单,实现“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4.积极推进责任清单工作。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厘清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建立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审改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5.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公布的负面清单,放宽市场准入,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和民商事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政府不得限制进入。[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



6.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强化交通、环保、教育、文化、医疗、就业、养老等领域公共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以竞争择优选择社会资本,多措并举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并依据绩效评价给予合理回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办法,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建立公共服务价格和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坚持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公平负担,保证社会资本和公众共同受益。[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7.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以群众和企业需求为导向,推进政务服务方式创新,推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代办服务、上门服务、跟踪服务、联合服务、问需服务和网上服务等政务服务方式。构建“互联网+”思维下的新型政企合作关系,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优质政务服务,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深入推进“两集中、两到位”。完善市、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健全市、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联动服务机制。将各种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受理办理、实质运行。加快建设行政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网上审批标准,全面推进网上审批。[牵头单位:市政府政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8.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体系建设。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化建设,深入推进电子化交易平台建设,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配套制度,推进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制。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动态调整交易目录,凡列入目录进行市场化配置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原则上必须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公管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9.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和标准,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10.强化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5〕3号),行政决策事项未经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负责承办行政决策事项的市和区(市)县两级政府部门,未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不得将行政决策方案报送政府决策。[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11.完善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严格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委办发电〔2014〕56号),完善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健全法律顾问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参与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政府常务会议讲法工作机制,畅通政府法律顾问意见表达渠道,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政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12.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听证、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制度。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4〕27号)、《关于印发〈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4〕44号)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公示听证、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并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13.落实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省、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对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加强行政决策案卷管理,实现决策过程全记录,发生决策失误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倒查决策责任。[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三)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14.完善政府立法起草和修改机制。建立政府重大立法事项报告制度,政府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由市政府党组向市委报告。重要的行政管理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或由政府法制机构牵头、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参与起草。对专业性较强、利益关系调整比较复杂的规章草案,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推进委托第三方起草。坚持立改废并举,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政府规章,及时修改、废止。(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15.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制度。完善政府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政府规章草案应当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深入开展政府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16.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探索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标准化制度,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和发布施行。[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17.深入推进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凡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起草部门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已实施的政府规章和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或牵头实施机关应当定期进行实施效果评估,并将评估意见作为修订、废止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四)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18.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中央、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对职能相近、执法内容相近、执法方式相同的部门进行机构和职能整合。大幅减少市和区(市)县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商务等领域内推进综合执法,在有条件的领域探索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理顺综合执法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关系,建立健全衔接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监督制约等运行机制。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审改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19.完善行政执法管理机制。合理划分市和区(市)县行政执法权限范围,分级管理事项以当地执法为主。完善行政执法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整体执法效能。健全行政执法机关联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审改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20.严格行政执法主体管理。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及公示制度,规范委托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制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严格执行罚没物品依法处理规定。[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21.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细化案件移送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2.加强和改进重点领域监管。切实加大食品药品安全、农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社会治安、公民信息安全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诚信档案制度和黑名单制度,构建跨部门执法联动响应及失信约束机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实行“互联网+监管”新模式。积极运用随机抽查、告知承诺、举报奖励等办法,充分调动社会监督力量,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新格局。[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23.探索推进标准化执法。以行政处罚领域为重点,细化立案、调查取证、违法定性、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等操作规范,推进执法用语、执法文书、执法依据、执法方式、执法判定标准化,加强市容、交通、环境、卫生、治安、工商等与群众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基层执法标准化建设,确保行政执法操作有规范、执行有标准、过程有监督、考核有依据。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24.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25.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认真实施《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第278号)和《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85号),完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和行使规则,并向社会公布。推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定期编制公布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规范、裁量标准适用准确的典型案例,指导行政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26.推进行政执法方式创新。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处罚与教育结合,创新执法方式,推行说理式执法、开门审案,推行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促进公正文明执法。[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六)深入推进政务公开。



27.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行政权力清单、财政资金、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公共服务、国有企业、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深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健全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回应机制,明确解读范围,规范解读程序,丰富解读形式,增强解读实效。[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28.拓展政务公开范围。落实行政审批公开制度,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法律依据、条件、程序、数量、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以及申请行政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监督举报受理机关及办公电话等,行政审批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或者部门网站依法公开案件信息,包括违法违规的主要事实、处罚种类、依据和结果等。[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29.创新政务公开方式。统筹运用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微博微信发布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商业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的作用,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提高影响力。完善电子政务大厅、移动电子政务大厅、政务微博服务群众办事大厅功能,构建市、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政务微博(微信)集群体系。加强政府机关门户网站建设,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及时发布政务信息、开展互动交流、提供在线服务。依托基层公开综合服务监管平台,推进政务公开向基层延伸,促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不同平台和渠道发布信息的衔接协调,确保公开内容准确、一致。[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政府政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30.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定期对公开指南进行复查,确保内容完整和数据更新及时。做好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加强统计数据分析和运用。加强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充实重点领域信息、政策解读回应、依申请公开工作详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建议提案办理结果等内容。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建设,依法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的关系。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政务公开监督体系。[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31.强化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改进依申请公开工作,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研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办理、审核、答复、归档等环节制度规范。严格执行限期答复机制,规范答复格式,推行申请答复文书标准化,依法按规范做好答复工作,提高答复质量。[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七)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32.完善政府内部权力制约机制。加强政府内部权力制约。深化落实省政府十个重点领域权力制约的制度规定,形成有效监督制约行政权力行使的长效机制。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等权力集中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实现行政权力行使各环节的相互制约。[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33.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探索建立专门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形成科学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推行交办督办、案件移送、行政纠纷、裁量基准、处罚公示、失职追责、考核评议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全程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举报、事前监督与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加大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力度,依法撤销或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34.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坚持依法审计,完善审计工作机制,强化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审计对权力监督制约和保障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作用。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创新审计方式,加强审计计划管理,突出审计重点,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牵头单位:市审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35.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省、市政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对在履职过程中徇私舞弊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或其他不正当服务的行政过错责任人,依法从严处理。[牵头单位: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36.自觉接受各方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拓宽群众监督渠道,通过电子邮箱、热线电话、政务微博、公众微信等方式方便群众举报投诉,及时回应处理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37.加强政府诚信建设。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建立行政机关守信践诺机制,严格履行承诺。规范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招商引资过程中依法签订的合同。建立公务员诚信管理制度,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八)积极主动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38.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深化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推进复议受理、审查过程、文书制作规范化,加大实地调查、公开审理力度,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和案卷评查制度,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年度通报和办理结果跟踪制度,切实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加大行政复议纠错力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39.深化行政调解工作。加强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推进专业化调解。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推进行政主导式调解。整合多方资源,推进跨部门、跨行业、多方参与的联动式调解。对进入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需要行政机关配合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参与调解。深入推进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40.做好行政应诉工作。严格落实《行政诉讼法》规定,完善行政机关应诉工作制度,提升行政机关应诉能力。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主动依法出庭应诉。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认真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九)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41.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按照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下移的要求,坚持属地化管理,行政执法编制向区(市)县和乡镇(街道)倾斜,确保一线执法工作需要。探索创新执法队伍建设的有效机制,促进执法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激发执法队伍活力。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42.加强行政复议应诉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专职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管理制度,配备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办理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聘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



43.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以提高律师服务能力为重点,加大培训力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按国家规定设立公职律师,纳入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44.加强法制机构队伍建设。充实政府法制机构法律专业人员,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普遍设立法制工作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普遍配备法治员。建立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每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将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总体规划和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听取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汇报。落实行政首长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市和区(市)县政府要与所属部门、下一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签订《依法行政责任书》。落实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区(市)县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二)深化领导干部学法活动。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化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活动的意见》(川府发〔2014〕71号),实现领导干部学法常态化、制度化。市和区(市)县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开展学法活动不少于24次,开展专题学法不少于2次。



(三)抓好试点示范工作。按照省政府要求,大力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培育依法行政先进示范典型,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推广先进典型和做法。通过创建活动,树立典型,推广经验,以点带面,更好地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四)加强指导督促考核。市和区(市)县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考核工作。落实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依法治省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川委办〔2014〕37号),把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市)县政府目标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发挥法治对政府各项工作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建立和实施依法行政工作第三方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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