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16〕1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09:04:00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



成府发〔2016〕1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川府发〔2016〕29号)精神,根据省政府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方案的具体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市与区(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



一、基本原则



(一)切实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政策精神。严格按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核定市对区(市)县返还基数或上缴基数,确保不因增值税收入划分改革影响各地既有财力,保障区(市)县财政平稳运行。



(二)保持市以下现行财政体制不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中央分享50%,省分享17.5%,对于我市留存的32.5%部分,市与区(市)县增值税收入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保持不变。



(三)继续调动区(市)县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对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我市32.5%部分的增值税收入,市暂不参与分享。



二、主要内容



(一)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金融保险业增值税和由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征管或委托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代征的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继续全部作为省级收入。



市级固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市国税局委托市地税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代征的增值税收入,地方32.5%部分继续全部作为市级收入。



其他增值税收入地方32.5%部分,市与区(市)县分享比例不变,其中:市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分享比例为40∶60;市暂不参与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和其他区(市)县增值税收入分享。



(二)基数计算。以2014年为基期年,按上述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计算各区(市)县税收返还或上缴基数。具体返还或上缴基数,由市财政局据实核定。



(三)转移支付补助。中央、省实施增值税收入划分改革对我市增加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将重点加大对财政困难区(市)县的支持力度。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通知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对未能按本通知规定的预算级次和比例缴纳税收的调整,由市财政局另行规定。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中央、省统一部署适时调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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