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16〕1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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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16〕1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省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4号)精神,加快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步伐,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思路





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遵循突出扶贫济困、坚持改革创新、确保公开透明、强化规范管理的原则,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打造“尚善之都”,实现“让蓉城充满爱”的城市慈善发展愿景,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努力形成与社会保障体系紧密衔接,规范化、专业化、多元化的现代“大慈善”发展新格局,为打赢脱贫攻坚战、高标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贡献。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慈善事业法规政策体系趋于完善,体制机制协调顺畅;救助能力明显增强,更多困难群体得到支持帮助;培育和监管体系基本建立,慈善组织布局更加合理,慈善服务组织覆盖100%城乡社区,慈善活动规范有序、公开透明;慈善氛围日益浓厚,社会捐赠积极踊跃,注册志愿者占城镇常住人口比例达12%。





三、主要任务





(一)持续推进阳光慈善。





1.畅通救助渠道。依托我市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平台和城乡低收入家庭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立救助管理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民政与社保、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信息的互联互通,为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创造条件。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将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发挥财政性资金在购买慈善组织服务中的导向作用。





2.加强信息对接。健全救助管理部门、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与困难群众间以及社会帮扶资源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间的衔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和慈善资源、求助需求之间的对接、共享和匹配,确保精准高效施救,合力助推脱贫攻坚。尊重困难群众个人意愿,对经过政府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可组织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及时跟进,使慈善救助成为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鼓励各类媒体、网络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和慈善服务项目,方便有需要的社会公众进行求助。





3.促进信息公开。民政部门要牵头建立全市性、专业性、开放性的慈善信息平台并进行有效运行和维护,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激励措施、购买服务项目和慈善组织活动等相关信息。慈善组织应通过官方网站或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年度工作报告、评估审计、款物募集、项目运作、款物使用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情况。其中,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慈善组织应及时负责地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增强慈善信息透明度。





4.强化社会监督。建立社会监督受理机制,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相关行业组织要依据行业自律规则和职责范围,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事宜,相关部门要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依法查处。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二)努力推动公正慈善。





1.规范募捐活动。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的募捐活动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面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必须与具备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以共同建立基金、联合募捐等形式开展募捐活动。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等材料。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





2.规范捐赠款物使用。慈善组织要将募得的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慈善组织积极作用,逐步建立慈善款物募用分离机制,提升慈善资源使用效率。支持募集型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通过公平、合规的方式,资助具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用于实施慈善项目,并全程公开资源募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3.强化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作用,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参与相关规划和政策制订,协调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开展行业监督和评估,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要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作。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委托,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相关政府部门要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先进的参考依据。





4.强化政府监管和责任追究。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要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活动;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慈善组织进行审计。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管。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的行为依法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





(三)着力营造全民慈善。





1.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引导社会各界以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为重点,广泛开展慈善服务和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发挥带头示范作用,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服务活动,并将参与慈善活动纳入文明单位创建内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慈善活动。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慈善基金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鼓励各类社会组织进一步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动,扩展服务领域。提倡公民个人积极捐赠资金、物资,支持慈善事业。





2.开展多种形式志愿服务。鼓励社会各界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动员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建立志愿者服务平台,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记录、教育培训、时间积累、绩效评估、星级评定、奖励表彰等相关制度。大力推广“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方式,充分发挥志愿者在扶贫帮困、支教助学、法律援助、心理抚慰、应急救援、抢险救灾、慈善捐助、邻里互助、环境保护等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公益性与专业性优势,重点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困难职工等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促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





3.加大社会支持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及会展、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机场、公园、广场、商场、酒店等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减免相关费用。支持慈善组织和保险公司共同出资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公证机构对慈善活动进行公证的费用应实行优惠。完善公益广告等平台的管理办法,鼓励媒体制作、播出、刊登慈善公益广告、慈善捐赠公告、慈善表彰和募捐类节目,逐步提高刊(播)频率,增加慈善广告比例,减免相关费用。优惠和免费部分可按公允价格折算价值,视为捐赠物资金额,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4.打造城市慈善名片。充分利用“10·19成都慈善日”弘扬慈善精神、传播慈善文化,深入实施“阳光慈善”救助品牌系列项目,持续开展“慈善文化月”、“儿童保护周” 、“慈善一日捐”、慈善晚会、徒步公益行、慈善交流会、社会创新周等特色创新活动,大力推进各类慈善组织开展扶贫、助残、助医、环保等慈善活动,全力打造成都“尚善之都”城市慈善名片。





5.建立表扬激励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表扬激励制度,对为成都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授予“蓉城慈善奖”。积极推送符合申报条件的集体和个人参与国家级、省级慈善奖评选。建立志愿者嘉许制度,激励积极参与慈善活动的个人。对为慈善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从政策、资金和宣传方面提供优先支持和服务。





(四)全力打造永续慈善。





1.大力发展慈善组织。对各类慈善组织简化登记审批程序,降低登记门槛,实施直接登记,重点培育专业慈善组织,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慈善组织。鼓励支持有能力的慈善组织兴办公益性医院、学校、养老机构、残障康复等社会服务机构,充分发挥慈善组织在扶老、助残、救孤等方面的作用。





2.创新慈善捐赠方式。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慈善信托等新型捐赠方式,支持慈善组织为参与者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通过建立冠名慈善基金、发展慈善超市、设立社会捐助点等,创新形式多样的募捐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优势,推动“互联网+慈善”,积极探索网络慈善新形态,推动成都慈善事业发展。





3.加强慈善人才培养。将慈善人才发展纳入市人才发展规划,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大型慈善组织,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资金劝募、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人才。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促进慈善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





4.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要将扶持慈善事业发展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加大政府财政资金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力度,重点对扶贫济困、扶老助残、儿童保护类慈善项目倾斜。加大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慈善项目的投入。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的资格和条件等优惠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金融支持慈善发展渠道,探索推进慈善信托、股权捐赠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慈善事业发展,将其作为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慈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并列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等工作考评,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参与民生保障、调节收入分配、解决社会问题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建立协作机制。市级层面建立以市民政局牵头,相关单位参加的慈善事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和推动全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各区(市)县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形成政府协调机制与行业协作机制互补、政府行政功能与行业自治功能互动、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有机结合的慈善组织管理格局。





(三)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作为慈善工作主管部门,要履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职责,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组织机构,进行行业规范,搭建信息平台,完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管机制,广泛开展慈善交流与合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和任务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抓好协调督导,合力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和目标任务,加强工作督查和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各区(市)县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市级相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尽快抓好落实,有效推动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9日



附件: 1 · 16CFF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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