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16〕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16〕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场监管体系,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透明、权责一致、社会共治的原则,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监管不到位问题,坚持放管并重,实行宽进严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到2020年建成体制比较成熟、制度更加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
二、完善市场准入
(一)改革市场准入制度。
1.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结合国务院、省政府的负面清单和我市实际,制定我市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投促委
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
进度安排:国务院、省政府负面清单发布后实施
2.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力实施好《成都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精简工商登记前置条件,推动“先照后证”全面铺开。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政务中心、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
进度安排:持续推进(以下无明确进度安排的,均为“持续推进”)
3.继续简化手续,缩短时限,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牵头单位:各区(市)县政府
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政府政务中心、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质监局
4.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逐步形成技术先进、布局合理、市场竞争力强、功能完备的节能环保产业体系。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园林局、市质监局、市农委、市水务局
5.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适时推行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实行“备案+审批”管理。改革外商投资管理、金融等制度,特别是在以金融服务、医疗养老、专业服务等为代表的服务业开放,争取在贸易便利化制度、跨境人民币使用和结算、外汇管理改革等方面有所突破。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投促委、市商务委
配合单位: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
进度安排:按全国统一要求推进
(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6.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市场主体,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严格按照产业政策规定,对存在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淘汰或关闭。
责任单位:市级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7.严格执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完善企业破产制度,优化破产重整、和解、托管、清算等规则和程序,强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义务,推行竞争性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办法。对上市公司退市风险隐患加大关注力度,积极做好上市公司退市各阶段的风险处置、维稳、舆论引导等各项工作。
牵头单位:各区(市)县政府
配合单位:市金融办
8.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与省工商局工作部署,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探索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试点。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政务中心,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
9.严格执行金融、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新闻出版等领域违法人员从业禁止规定。加大职业(任职)资格管理力度,适时建立行业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
责任单位:市级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
10.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全面清理市、区(市)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发布的含有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会议纪要等,废除和纠正地区封锁、有违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公布涉及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规章和规定“目录清单”。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准入条件及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及购买指定的产品、服务和实行优惠招商等行为,坚决纠正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投促委
配合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
进度安排:2016年6月前清理一批并持续推进
11.对公用事业和重要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实行特许经营等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按照国家有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推行特许经营工作。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交委、市水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国资委、市经信委
进度安排: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后实施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
12.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和认定、评比达标表彰、评估等,严肃处理违规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级各相关部门
13.深化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依法减少政府干预。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委
14.对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能取消的尽快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要对时限和收费进行规范。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事项,编制中介服务项目目录,明确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设置依据、申报条件和材料、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投诉方式等,并向社会公示。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办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政务中心
15.建立并严格执行涉企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制度,清理规范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并向社会公示。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政务服务办
16.进一步完善市政府政务中心和网上办事大厅功能,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减少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构建以窗口为主导的行政审批机制,推行政府服务标准化建设。丰富和完善现有电子政务大厅服务功能,强化网上申请受理、办理状态和结果查询。建立市、区(市)县两级联动服务机制,实现“一窗进出”。
牵头单位:市政府政务中心、市政务服务办
配合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17.禁止变相审批。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严禁借实施行政审批变相收费或者违法设定收费项目;严禁将属于行政审批的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严禁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名,变相恢复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政务服务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政务中心
三、强化市场行为监管
(一)强化监管机制与措施。
18.贯彻执行好国务院、各部委及省、市政府关于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制度。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强化征占用林地管理,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完善并严格执行重大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环保局、市林业园林局、市监察局
19.探索建立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实施食品企业负责人约谈制度,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亮剑”行动。
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
20.试行扩大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领域的责任保险,形成风险分担的社会救济机制和专业组织评估、监控风险的市场监督机制。继续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成都市校方责任保险统保工作,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动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发展,健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在食品生产企业中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试点。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市安监局、市金融办
21.切实抓好各项标准落实,市场主体要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并加强对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严格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市级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22.严厉惩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国家有关部委的指导和统筹协调下,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肃查处损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以及妨碍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涉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和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行为。改革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办法,强化垄断环节监管,引导和指导实施并购行为等符合反垄断审查标准的企业主动进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利用行政指导等方式加强对公用企业等自然垄断行业的监管。严厉查处仿冒名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商业贿赂、违法有奖销售、商业诋毁、销售无合法进口证明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加强大型专业化市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监察局
(二)强化风险管理。
23.针对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重点污染源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和跟踪制度,建立以监管部门、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为主的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综合运用各类监管方式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识别、度量、监测与分析,适时编制各类专项报告。
责任单位:市级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24.继续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建立完善我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及市级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25.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处置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按规定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分类监管,配合上级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数据库,加强食品风险监测。
责任单位:市级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三)强化科技监管手段的运用。
26.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加强非现场监管执法。充分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执法效能。加大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好现有的各类信息化监管系统平台,不断整合拓展现有系统平台功能,加大监管执法的科技支撑力度。各区(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上加大保障力度,将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责任单位:市级各相关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27.利用物联网建设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鼓励和引导市场商户、生产经营者运用溯源系统平台进行交易,消费者优先选择可追溯的产品。巩固和提升我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试点建设和运营质量,稳步推进食品药品等其他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相关区(市)县政府,市商务委、市食药监局、市经信委等相关单位
28.根据全省统一安排部署,加快电子认证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电子认证服务和应用。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四、大力推进信用监管
(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标准体系。
29.建设全市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含公示平台和共享平台),加强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深化“成都信用网”公共服务成效;建设信用成都网,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教育、就业、卫生医疗、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安、司法、食品药品等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实行信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健全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进一步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应用等的标准和制度,实施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逐步将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环境评级、安全生产、民政救助等信用信息纳入统一平台,对于司法机关的依法查询以及其他机关取得信息主体授权后的查询,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积极配合。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工商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
配合单位: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进度安排: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30.深入实施我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完善信用信息分类与范围,编制信用信息征集目录。构建以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标准体系。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配合单位:市级各相关部门
进度安排:2018年6月底前完成
(二)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参考。
31.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严格落实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的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工商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动建立完善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黑名单”制度。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配合单位:市级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32.对守信市场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推动建立对失信市场主体行政监管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司法性五个约束和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生产许可、财政补贴、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发挥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行业协会、企业、社会的主体作用,强化信用监管,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级各相关部门
(四)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运用。
33.认真落实信用信息征集责任,提高信用信息比对率,及时公示信用信息征集情况。完善我市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加快部门间信用信息数据对接与集成,实现“成都信用网”与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和信息共享。升级改造“成都信用网”,开发完善基于智能移动终端的服务功能,为社会公众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级各相关部门
五、改进市场监管执法
(一)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34.市场监管部门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做出影响市场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市场监管部门参与民事活动,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单位:市级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二)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
35.完善执法程序与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决定相对分离制度,推进监管执法职能与技术检验检测职能相对分离,实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公开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裁量权的行使。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委编办
责任单位:市级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主管部门
36.改进监管方式。建立科学监管的规则和方法,实行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优化细化公正流程,强化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切实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单位:市级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37.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尊重公民合法权益,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其人格尊严,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及行政和解等非强制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级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三)推进市场监管执法信息公开。
38.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进一步清理优化行政权力事项,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按时依法公开优化后的行政权力清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办
配合单位:市级各相关部门
39.依法公开监测、抽检和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部审核机制、档案管理等制度。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政务服务办、市政务中心
责任单位:市级各相关部门
(四)强化执法监督。
40.加强执法评议考核,加大对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督促和约束。
责任单位:市级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41.强化监督检查与行政问责。综合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严肃行政问责,落实《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畅通举报渠道,对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对地方政府长期不能制止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直至政府行政首长的责任。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究,有责必追。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终身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
六、改革监管执法体制
(一)解决多头执法。
42.全面统计和清理市级市场监管执法主体,研究提出城市管理、文化等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的意见。试点推行不同部门下设的职责任务相近或相似的执法队伍,逐步整合为一支队伍。规范市场监管执法机构设置,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对市场监管执法任务较少,可由政府职能部门直接行使的,不再另设独立的执法队伍;对一个主管部门下设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归并为一支,实行部门内集中执法。支持有条件的区(市)县积极开展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切实增强市场监管执法力量。全面统计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目前已设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情况,依照相关政策积极进行清理。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执法队伍。
牵头单位:市委编办
配合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二)消除多层重复执法。
43.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对食品安全、商贸服务等分级管理事项实行属地管理,明确由区(市)县政府监管;强化市直有关部门的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不再新设执法队伍。制定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具体意见。结合本轮市、区(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督促指导市级各部门按要求设置执法队伍,生态环境保护要按照五中全会精神构建符合生态环境要求的执法督查机制。规范委托执法和派驻执法,对经济发达、城镇化水平较高的乡镇(街道),根据需要和条件探索通过法定程序赋予其部分行政执法权;对不具备执法条件的基层,可由有执法权的执法主体采取委托执法或派驻执法方式进行执法。
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三)规范和完善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
44.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加强与兄弟市(州)对应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协作,加大市内跨区域执法的协调指导力度。
责任单位:市级各市场监管部门
45.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由负责市场准入许可的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力度查处未经依法许可的生产经营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行政许可经营项目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能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工商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
责任单位:负责市场准入许可的部门、市级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四)做好市场监管执法与司法的衔接。
46.市场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之间要强化沟通协作,加强信息沟通、证据收集等制度机制建设,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为市场监管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提供制度保障。
责任单位:市级各市场监管部门、司法机关
47.建立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间案情通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市场监管部门,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同时通报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理的,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级各市场监管部门
48.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和判决。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责任单位:市级各市场监管部门
七、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一)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
49.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制度。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增强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各行业协会商会主管单位
50.按照国家、省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限期实现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在人员、财务资产、职能、办公场所等方面真正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主管单位
进度安排:省政府出台相关意见后制定我市实施意见
51.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同时加强管理,引导其依法开展活动。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编办
配合单位:各行业协会商会主管单位
进度安排:省政府出台相关意见后制定我市实施意见
(二)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
52.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程序和证据严重缺失、挂名执业、低价恶性竞争、内部管理混乱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依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53.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改革,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明确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功能定位,推进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与政府脱钩,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发展;根据省级统一部署,适时提出我市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意见,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整合,支持鼓励并购重组、做大做强。
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质监局
配合单位:各区(市)县政府,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主管部门
进度安排:省级部门出台相关意见后确定我市的工作进度安排
54.加快发展市场中介组织,推进从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在人、财、物等方面与行政机关或者挂靠事业单位脱钩改制。建立健全市场专业化服务机构监管制度。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办
配合单位:各行业协会商会主管单位
进度安排: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55.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为举报人保密。整合优化各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功能,逐步建设统一便民高效的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实现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办
配合单位:市级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56.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的监督作用,领导干部要自觉落实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制度。不断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对检举揭发类信访案件,各相关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办理。建立“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网上受理为主的诉求表达格局,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完善信访信息系统平台建设。
牵头单位:市信访局
配合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57.强化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新闻媒体要严守职业道德,把握正确方向,重视社会效果。严惩以有偿新闻恶意中伤生产经营者、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级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八、完善监管执法保障
(一)动态调整相关法律规范。
58.根据我市市场监管实际需要和市场变化情况,及时做好相关法律规范立、改、废的工作,并向制定机关提出保留、修改或废止的建议。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级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二)健全法律责任制度。
59.按照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领域法律制度中罚款等法律责任的规定,依法依程序探索实施按日计罚等法律责任形式,依法严格执行逾期未缴纳罚款按日加处罚款等强制执行程序。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扩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依法大幅度提高赔偿倍数。强化专业化服务组织的连带责任。落实行政补偿和赔偿制度,当发生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时,须履行补偿或赔偿责任。
责任单位:市级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60.在财政供养人员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完善待遇、选拔任用等激励保障制度,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加强执法人员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政府法制办
61.加大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力度,市场监管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全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监管执法人员工资足额发放。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下达罚款任务,严禁收费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等与部门利益挂钩或者变相挂钩。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九、强化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62.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抓好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研究出台贯彻落实的相应措施,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确保市场运行平稳有序。市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充分结合职能职责,细化实化工作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联系实际,突出重点。
63.要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造成大的危害的问题放在突出位置,着力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污染源和重点产品的监督,切实解决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金融服务、网络信息、电子商务、房地产等领域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三)加强督查,务求实效。
64.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级各部门要在做好自查的基础上,加大业务工作指导力度。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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