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17〕1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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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成府发〔2017〕1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7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5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成都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决策部署,围绕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总体目标,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公开透明,务实清廉,规范高效。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职责

四、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资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各委(办)局主任、局长组成。

五、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七、副市长、资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有关专项任务。副市长、资政、市长助理对分管工作领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廉政建设和社会稳定、信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厅工作,为市政府新闻发言人。

九、市长出国访问、脱产学习、请假休假等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十、副秘书长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处理相关工作。

十一、市政府各委(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主任、局长主持并领导本部门工作。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审计厅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政府职能



十二、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政府对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的制定和实施,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职责,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促进经济转型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加强经济形势分析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严格市场监管。健全现代市场体系,推进公平准入,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维护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

十五、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优化资源配置,创新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

十六、创新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管理服务体制,增强基层社会管理服务能力,加强源头管理、动态管理,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七、坚持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城市是有机生命体,统筹人口资源环境发展,统一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着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绿色产业发展、健全绿色制度体系,不断推进特大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改善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碧水蓝天、森林环绕、绿树成荫的美丽中国典范城市。

十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不断优化服务流程,减少办事环节,完善服务标准,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管理。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和改进事中事后监管。

十九、加强信息化建设。大力实施“互联网+城市”行动,运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深入推进网络理政,构建城市智慧治理新模式。加快推进数据资源共享共用,构建智能化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管理体系。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强化网上行政监管,保障政务网络安全。



第四章依法行政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十一、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十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由市政府制定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经市政府批准,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市)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规范性文件应规定有效期。制定机关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及时办理,继续执行的应公告目录。

二十五、市政府规章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

二十六、建立完善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常态化解读机制。市政府规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会同规章起草部门负责解读,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或起草部门负责解读。

二十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严格实行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复议过错责任制。



第五章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八、健全市政府及各部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九、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及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协商处理后,向市长报告。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区(市)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进行调整完善。

三十一、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六章调查研究



三十二、坚持问政、问需、问计于民,执行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制度,每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60天,市政府组成人员每年至少牵头开展1个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研究。

三十三、调查研究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深入困难集中、情况复杂的地方,明确主题,聚焦中心工作,掌握真实情况,解决实际问题。

三十四、市政府领导到基层调研,应轻车简从,区(市)县负责同志严禁到高速公路路口或辖区边界迎送。市长在调研期间可安排工作汇报会。其他市政府领导在调研时可结合分管工作听取工作汇报,一般不可召开全区(市)县性工作汇报会和由区(市)县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的会议。

三十五、注重调查研究成果运用,定性和定量结合、宏观和微观结合、静态和动态结合,综合分析,对症施策,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章政务公开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推进政务阳光透明。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市政府领导政务活动除有保密要求的外,应在市政府网站反映。

三十八、扩大政务开放参与,稳步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充分开发利用政府数据资源,搭建政府和社会互动平台,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将政策解读和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并做好政策解读,回应公众关切。

三十九、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行使权力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以及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情况。



第八章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研究。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资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各委(办)局主任、局长组成。邀请成都警备区负责人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1—2次,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市级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中央在蓉有关单位负责人,市级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及市政府参事代表,部分市属高校、企业和驻蓉金融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总结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市政治经济社会形势;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成都市财政预决算草案》;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资政、秘书长组成,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负责人和成都警备区主要负责人参加。市长助理、副秘书长,与议题直接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室、督查室、新闻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利益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大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及时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并研究贯彻措施;学习重要法律、法规;讨论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他重要事项;讨论决定政府规章(市政府令)、重要规划以及有重要实质性突破的政策性文件;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讨论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讨论决定重大增支政策、重大项目资金安排,以及重大市级财政追加预算;讨论通过表彰奖励、命名和政纪处分等事项;研究其他须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十三、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市政府分管领导应于会前组织协调和充分研究,具备上会条件后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市长审批确定,文件须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市政府部门应将文件同步送市政府法制办。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议题材料根据需要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四、市政府领导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告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应提前填写请假报告单送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后报会议主持人审批。未经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市长签发。

四十五、市长办公会由市长、副市长、资政、秘书长组成。一般每周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市长办公会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通报工作,沟通情况,研究问题,安排近期工作。

四十六、市长、副市长、资政、市长助理、秘书长根据各自分工和工作需要,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有关业务问题。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委托可召开专题会议,会议纪要报市政府有关领导签发。

四十七、严格会议审批。实行会议限额管理。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市政府部门应于会前7天报市政府,由市政府领导审批。全市性工作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各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九章公文制度



四十八、以市政府名义(含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办公厅)发文,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相关公文处理规定。

四十九、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五十、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地方职权的,主办单位应征求相关部门、地方意见,力求达成一致。有分歧的,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地方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五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报送市政府上行文,由部门、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区(市)县政府组成部门,不得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五十二、市政府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区(市)县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确有需要,须报请市政府同意,并在文中注明已经市政府同意。

市政府各类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的办公室不得直接向区(市)县政府行文。

五十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送有关领导签发。签发文件的权限是:

(一)市政府文件:

1.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人事任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发;

2.属于全局性、综合性的重要公文、上报省政府的上行文以及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公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3.属于既有方针政策范围内工作的文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如涉及两位以上市政府分管领导工作的文件,应送相关市政府分管领导会签;事务性文件,可由秘书长签发。

(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1.属于市政府授权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对区(市)县政府、部门安排部署工作、转发市政府各部门意见的文件,由副秘书长及以上领导签发;

2.属于市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文件,由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签发。

市政府领导审批、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市政府领导对发文和请示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对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五十四、市政府党组报送市委的公文,由市政府党组主要负责人签发。

五十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文件,按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工作程序严格审核,把好质量关。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文件限额管理。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的发文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尽量归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除国务院和省政府明确要求外,原则上不单独印发部门工作要点和工作方案,确有必要印发的,须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批准。突破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的探索改革创新性文件,以及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属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职责范围内事务,应自行向成员单位行文或由具体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代行文。

五十七、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市政府领导的讲话已在会上印发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不再印发文件。确需印发的,以《政务通报》相对集中印发。

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不得逆向流转。坚持紧急公文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逐步推行电子公文管理,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第十章政务活动



五十九、市政府领导参加各种政务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区(市)县、市政府部门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政务活动,应提前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无外事直报权的市级部门请市政府领导出席外事活动,应先征得市外事侨务办同意。

六十、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颁奖、揭幕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原则上不出席地方和部门举办的茶话会、联欢会、团拜会。

六十一、开展政务活动要厉行勤俭节约,非外事活动现场不专门摆放花草,不铺设红地毯,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外事活动按有关外事规定执行,从严控制外宾接待经费,杜绝铺张浪费。

六十二、简化市政府领导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市长的非外事会见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和社会效果决定是否进行宣传报道,确需报道的原则上以标题新闻或简讯形式刊播,副市长、资政的非外事会见原则上不作新闻报道。

六十三、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的管理规定,按照因事定人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出发安排出国任务,不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出访,不安排考察性出访。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出访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严守有关纪律要求。回国后按规定提交出访报告。

六十四、市政府领导出访不接受国(境)外企业资助出访费用,不由国内企业或下属单位分摊、提供出访费用。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外方所赠礼品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十五、市政府领导按照分工,根据“谁分管、谁出席”和“下级服从上级、外事优于内事、结对互助、统筹协调”的原则参加相关会议、对外接待等政务活动。副市长、资政在部分政务活动中互为结对,互为结对的领导,其中一位外出期间,由另一位代行部分政务活动职责。互为结对的领导同时外出时,由秘书长负责协调,报市长决定。



第十一章政务督查和目标绩效管理



六十六、把抓落实摆在与作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把政务督查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建立完善责任明确、分工合理、程序规范的督查工作机制,建立常态化督查和抽查机制,严格落实工作岗位责任制、督查问责制和第三方绩效评价制。

政务督查应突出重点、创新方式、注重实效,把握真实情况,解决关键问题,强化奖励机制,及时准确反馈,提出意见建议,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六十七、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督查。市政府领导每年约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次,领衔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各1件。

六十八、建立导向明确的政府目标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充分考虑部门和区域的不同,实施差异化、精准化考评。健全科学合理的政府目标绩效评估机制,通过日常监管与综合考评相结合,确保考评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六十九、对市政府部门实施目标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目标绩效管理制度,采用多元化的评价方式,对部门履行职能职责、行政效能、服务质量、自身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推进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部门目标绩效管理考评结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议审定,作为行政问责、干部任免、公务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七十、区(市)县政府实行目标绩效管理,通过考核经济调节、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廉政建设以及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客观真实反映区(市)县政府全面履职情况。



第十二章行政权力监督



七十一、市政府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七十二、市政府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七十三、加强全市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七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特别关注、群众热议的问题,高度重视,积极回应,调查核实,及时正确发布信息。

七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和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阅批群众来信来电,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七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和社会评议制,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严肃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对一切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行为,严肃问责追责,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三章作风和廉政建设



七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模范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各项规定。

七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公务接待相关规定,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办公用品、车辆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七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坚决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坚决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八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八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

八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代表市政府发表涉及全局和重大敏感问题的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八十三、除市政府统一安排外,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个人任职期间不公开出版著作(含摄影、书画作品),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原则上不为出版物作序。

八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八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贯彻落实好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学知识、学政策制度。

八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外出报备和请销假制度。市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市长、资政、秘书长离蓉外出,应事先报告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并按规定报备。市长、副市长、资政、秘书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应告知市政府办公厅。副秘书长出访、出差或休假应向相关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蓉外出,须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八十七、加强值班值守,除双休日外的法定节假日,市政府领导轮流在岗带班,负责处理紧急事务,带班期间保证联络畅通,如遇重特大突发事件,按成都市应急处置相关规定执行。

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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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成都市,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