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17〕1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工业企业跨区域合作发展政策(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09:05:24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工业企业跨区域合作发展政策(试行)的通知》



成府发〔2017〕16号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支持工业企业跨区域合作发展的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4日

成都市支持工业企业跨区域合作发展的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多点多极支撑发展战略”,发挥成都首位城市的带头带动引领示范辐射作用,积极支持成都工业企业跨区域合作发展,助推全省工业经济协同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符合成都市引导企业跨区域合作发展政策导向,满足省内市(州)资源禀赋、产业规划和发展定位,从成都市转移到省内其他市(州)的企业,经认定,给予本政策支持。

二、政策措施

(一)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转移企业的融资支持,对转移企业实施项目建设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按实际贷款额的6%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二)对依照政策导向实施转移的企业,按设备评估价值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三)对转移企业具有合法所有权的原厂房,根据企业原厂房面积,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企业合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迁出地政府依法进行土地收储,收储土地按园区产业定位、规划布局和发展需求,重新安排土地使用。

(五)对规模较大的转移企业,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六)鼓励行业商(协)会组织企业转移对接,对成功促进企业转移的行业商(协)会,按签约企业数量给予行业商(协)会组织工作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各级工商、税务部门依法为企业办理迁移手续。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不得在乐动体育ldsports5.0 规定外增加企业办理工商、税务迁移手续的前置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阻扰工商、税务部门依法办理企业工商、税务迁移手续。

三、政策申报条件

申报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应是已与省内其他市州(或县)签署投资协议并开工建设,且已与原企业迁出地政府签署土地回购协议,并已完成搬迁、腾退且解除了土地、房产各类抵押(担保)关系的企业。

四、其他

(一)各区(市)县政府参照本政策,结合本区域转移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鼓励政策,推动企业有序转移,提高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度,加快推动园区专业化、品牌化建设。

(二)2017年所需资金在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2018年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四)本政策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出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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