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07〕24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09:59:14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成办函〔2007〕240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成都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工作制度



为加强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协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成都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以下简称办公会议)工作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等有关政策措施;

(二)统筹协调全市知识产权管理、立法、执法、服务和规划工作,对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性、宏观性、前瞻性的知识产权问题组织联合调研;

(三)组织各知识产权执法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情况通报和发布工作;

(四)组织全市性知识产权执法活动,建立互动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

(五)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明确由办公会议负责督办的各项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市性的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七)其他需要由办公会议负责的工作。



二、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成员单位和特邀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及联络员参加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办公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办公室负责办公会议日常工作,提出推进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督查落实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承办办公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成员单位和特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交流各成员单位和特邀成员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有关情况。



三、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或根据工作需要由办公会议召集人决定临时召开会议。会议作出的决定形成文件或会议纪要。对会议议定事项,成员单位应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四、办公会议成员单位涉及跨部门的知识产权工作或本部门发生的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办公会议办公室通报,由办公会议办公室汇总并提请办公会议召集人召开办公会议统筹协调。



五、办公会议成员单位成员调整由各成员单位向办公会议办公室提出,报办公会议召集人审定后由办公会议办公室负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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