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08〕2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节能办关于成都市2008年节能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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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节能办关于成都市2008年节能工作要点的通知》



成办函〔2008〕2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节能办关于《成都市2008年节能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成都市2008年节能工作要点
市节能办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形成企业和社会自觉节能的新机制,做好全市节能降耗工作,继续保持我市节能工作在全国和全省的领先地位,力争全市万元GDP综合能耗下降4%以上,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07〕68号)精神,现提出2008年全市节能工作要点。
一、实行节能目标管理
(一)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根据“十一五”期间我市万元GDP能耗下降20%的总体目标要求,2008年,全市单位GDP能耗比上年下降4%,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6%,78户重点耗能企业节能26万吨标准煤。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区(市)县。根据国务院《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制定我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严格考核奖惩。(责任单位: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市能源办)
(二)实行全市GDP能耗公报制度。根据国务院《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我市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市统计局、市能源办于2008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全市及各区(市)县2007年单位GDP能耗指标;于2008年7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全市及各区(市)县2008年上半年单位GDP电耗、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能源办)
(三)加大节能监管和处罚力度。组织开展节能执法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各区(市)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地方节能法规、规章及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认证制度、能效标识制度等情况,对检查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予以处理,督促被检查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全市将选取10家重点耗能企业,对其主要产品耗能水平及主要耗能设备进行监测。加强全市节能监察队伍建设,抓好节能监察执法工作。(责任单位:市能源办、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编办)
二、加强节能法制建设
(四)加强节能建章立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于2008年上半年完成《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起草送审工作,对年综合能耗在500吨标准煤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组织开展全市主要耗能产品能耗调查,研究制定成都市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及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能源办)
三、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五)加快节能技术改造。组织实施重点节能项目,抓好重点耗能行业和78户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降低能源消耗。支持企业开展节能产品技术研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在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推广应用一批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责任单位:市经委、市科技局、市能源办)
(六)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制定细化方案,组织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确保完成年度计划。(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机关事务局、市科技局、市能源办)
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
(七)大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严格节能监察执法,强化高耗能行业监管,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加快淘汰单位产品能耗超过限额标准的落后生产能力。(责任单位:市经委)
(八)抓好重点行业和企业的节能工作。对列入全国“千家节能行动”和全省“百家节能行动”的23户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切实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责任单位:市能源办、市经委、市国资委、市统计局)
(九)推进建筑节能。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严格实施新建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新建建筑设计要优先利用地热等节能新技术。做好建筑节能专项示范工程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试点。鼓励采用高效照明电器和变频节电技术,实施“绿色照明”工程。(责任单位:市建委)
(十)抓好政府机关节能。政府机关要发挥表率作用,培养节能习惯。严格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研究制定机关办公用房用能设备运行标准,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办公用房进行分批改造。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配备和使用,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节能认证产品。(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局、市建委)
(十一)抓好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煤节能灶。(责任单位:市农委)
(十二)加强交通运输节能。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严把营运车辆准入关。严禁淘汰车型、能耗和排放超标的车辆进入营运市场,大力宣传和应用道路运输节能技术,鼓励运输企业淘汰老旧汽车。(责任单位:市交委)
(十三)抓好商业节能。重点抓好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百货店、专业店、批发市场和酒店的节能降耗,推广使用节能设施。创建10家国家级绿色饭店。加强能耗管理,抑制过度包装,督促和指导全市批发零售业实现万元营业额能耗降低5%的目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旅游局)
五、加强节能组织保障
(十四)加大节能投入。设立成都市节能专项资金,尽快形成通过政府资金引导全社会自发节能的政策激励机制,加强对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积极推动全市节能示范工程的实施,支持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能源办)
(十五)加强能源统计。开展跟踪监测和能耗评价考核工作,强化对单位GDP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加快建立能够反映全市及各区(市)县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建立能耗季报制度,及时掌握全市能源消耗动态。(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十六)加强计量管理。按照国家关于能源计量工作的相关要求,依法监督检查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周期检测和管理情况,组织计量技术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能源计量检测、培训等服务,帮助和引导企业全面加强能源计量工作。(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十七)建立节能奖励制度。研究制定节能奖励办法,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区(市)县及能源生产经营和重点用能单位也要对本地、本单位节能工作进行表彰和奖励。(责任单位:市能源办、市人事局)
(十八)全面推进各项基础工作。大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强化节能意识教育,开展节能培训引导和推动地方节能产品(技术)的认证工作;组织开展2008年度节能宣传周活动;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继续支持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能效标识宣传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能源办、市质监局)
六、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十九)建立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研究全市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加强节能工作机构建设,支持节能工作机构依法开展工作。市能源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市节能工作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市能源办、市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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