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08〕1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函〔2008〕1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城管局、市建委、市交委、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城管局市建委市交委市公安局
为有效遏制扬尘污染,切实提高空气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扬尘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扬尘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我市实现新“三最”奋斗目标,提升城市魅力和品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扬尘治理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职能部门要作为大事抓。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和部门监管职责,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建立务实高效的工作机构,实行集中办公,加大对扬尘治理工作的投入,共同构筑市、区、街道三级监管,上通下达的防尘网络。要落实治尘工作措施,确保2008年中心城区空气质量有明显改善,扬尘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广大市民直观感觉到空气质量显著提高,中心城区全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API<100)达311天以上。
二、明确职责,落实扬尘治理工作责任
五城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心城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7〕41号)、《研究全面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成府阅〔2007〕110号)和《研究扬尘治理和清扫保洁工作的会议纪要》(成府阅〔2007〕349号)要求,明确职责,加强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等二圈层区县纳入中心城区扬尘治理体系,按中心城区标准加强治理。其他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本地扬尘治理工作。
(一)市城管局对全市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并负责完成扬尘治理涉及城市管理工作。市扬尘治理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扬尘办)设在市城管局,负责全市扬尘治理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负责建立完善扬尘治理标准、规范,研究科学治尘办法,总结工作经验,建立健全扬尘治理长效机制;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性扬尘治理专项行动;负责全市扬尘治理工作动态收集、分析、通报和督查等相关工作。
(二)五城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二圈层区县政府是属地扬尘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
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扬尘治理工作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区域扬尘治理工作。
(三)市国土局负责中心城区“城中村”、“117”范围已征待供、已供待建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拆迁工地的扬尘治理工作。
(四)市建委负责协调、督查全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五)市交委负责全市公路及公路施工工地、公路与城市道路接口、公交站(场)以及公交车、出租车的扬尘治理工作。
(六)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通报,协调市气象局按需实施人工增雨等工作。
(七)市林业园林局负责城区绿化带、树池防尘治尘工作。
(八)市房管局负责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拆除)工地的扬尘治理工作。
(九)市交管局负责中心城区道路上行驶的运渣车检查、查处工作。
三、突出重点,加大扬尘污染日常监管和执法查处力度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扬尘治理实施方案,确保每一项措施合理有效、落到实处。要突出重点,加大扬尘污染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查处力度。
(一)市城管局(市扬尘办)负责制定和完善全市扬尘治理工作标准,协调处理扬尘治理重大问题,分解下达市政府扬尘治理工作目标任务。重点加强对中心城区及二圈层区县扬尘治理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的,督促限期整改,对扬尘污染严重的责任单位,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通报考核各项工作制度和工程措施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汇报考核结果;组织协调相关区(市)县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治理和联合执法活动;根据扬尘污染程度,及时启动实施应急预案,处置扬尘污染突发事件。
加强对中心城区主街干道的清扫保洁和冲洗除尘工作;加强对运渣车的监督管理,适度放开运营市场,规范《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专用证》审批;加大对入城脏车检查力度,规劝脏车清洗保洁,减少外来尘源对中心城区的污染。
(二)各区(市)县政府要明确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一是把工作责任逐级明确到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实行分片包干,逐级监管,责任到人;二是对辖区内各类扬尘污染源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尘源底数,加大执法查处力度,采取工程措施控制消除尘源,逐一跟踪监督检查;三是重点查处各类建设工地、公路施工工地、集体土地及运渣车造成的扬尘污染,重点监控各类工地特别是开挖工地,要派专人实施24小时监督;四是协同配合,辖区内一旦出现扬尘污染现象,属地区(市)县政府要立即查处,需要市政府部门支持、协调的,及时通报、督促并会同查处;五是制定辖区内扬尘污染应急预案并适时启动实施;六是加强对辖区街道的清扫保洁和冲洗除尘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扬尘治理总体要求和区(市)县政府的部署,定期普查扬尘污染源,发现、记录和及时向属地城管局(扬尘办)等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查处。同时要切实加强日常清扫保洁工作。
(三)市建委负责制定并督促落实全市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治理管理制度和工程技术规程,检查督促各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地的扬尘整治。督促各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在工地管理中落实施工现场管理“六必须”、“六不准”,即:必须湿法作业、必须打围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运渣车辆冒顶装载、不准高空抛洒建渣、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督促各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对无证施工并造成扬尘污染的建设工地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有效遏制建设工地扬尘污染。市建委根据中心城区建设工地扬尘整治情况,通过以奖代补形式划拨经费,专款用于各区(市)县及时聘用监管人员对工地进行监管。
(四)市交委负责公路及公路施工工地、公交站(场)和公交车、出租车的扬尘治理工作,制定并督促落实公路施工工地的扬尘治理管理制度和工程技术规程,在公路工程项目合同中约定扬尘治理责任;负责落实公路与城市道路和村镇道路接口扬尘治理措施。
(五)市国土局负责制定并督促落实中心城区“城中村”、“117”范围已征待供、已供待建土地和集体土地拆迁工地的各项管理措施和技术规范。结合“城中村”改造等工作采取打围、植绿、覆盖、道路硬化等措施;加大监督检查,严防非法强行倾倒渣土。
(六)市房管局要加强对国有土地拆迁(拆除)工地的监管,督促落实房屋拆迁工地各项管理措施和技术规范,查处不规范拆迁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加强对各区(市)县房管部门扬尘治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七)市林业园林局负责落实城区绿化带、树池防尘降尘各项措施,实施绿化带降土和路沿石加高,查处绿化作业涉及扬尘污染行为;加强中心城区绿化带防尘治尘和花草树木的冲洗降尘工作;制定并督促落实全市绿化带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
(八)市环保局负责从全市域角度围绕空气质量主要指标研究制定改善全市大气质量的方针和措施,牵头研究落实在二圈层区县增设环境监测子站方案及加强内部考核的办法。
(九)市交管局负责在城区出入城通道和渣土运输车辆行驶的主要区域和线路上,采取定点与巡逻监管相结合的办法,严查超载、冒载和无证车辆上路;引导督查渣土运输车辆按指定线路和通行时间行驶,就近出城;严把检验、入户关,严格审批《货运机动车道路使用证(渣土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或注册登记。
四、严格目标管理,实施行政效能监察
扬尘治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对中心城区和二圈层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实行市、区(县)、街道逐级目标考核。从2008年1月起,市扬尘办将按月考核、分季通报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扬尘治理工作,对工作不落实、监管不到位、考核不合格的,第一次责令整改,第二次实施“一票否决”。市监察局和市政府目督办要按照《关于开展扬尘治理工作专项行政效能监察的通知》(成城发〔2007〕99号)规定进行行政效能监察,对未完成目标任务、影响全市扬尘治理工作的责任人,实行行政效能问责。
五、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扬尘治理社会氛围
充分发挥新闻监督和舆论导向作用,市级新闻单位要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等,设立专题栏目和曝光台,积极宣传扬尘治理工作,跟踪报道重大污染问题查处情况。要树立先进典型,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在全社会形成群防群治的氛围,推进我市扬尘治理广泛深入开展,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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