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07〕24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游局关于成都市清理整顿社会旅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游局关于成都市清理整顿社会旅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办函〔2007〕24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旅游局关于《成都市清理整顿社会旅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成都市清理整顿社会旅馆工作实施方案
市旅游局
为巩固我市“创佳”成果,积极推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规范社会旅馆经营行为,提高社会旅馆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依据《成都市社会旅馆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2号),从2007年10月至2008年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社会旅馆的清理整顿工作。为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取缔社会旅馆无证照经营行为,规范经营秩序,消除安全隐患,完善管理机制,提升服务品质。
(一)各区(市)县社会旅馆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二)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社会旅馆的办证率和备案登记率达到100%;
(三)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社会旅馆基本消除不达标、证照不全现象;
(四)杜绝住宅区内社会旅馆扰民现象。
二、工作重点
(一)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住宿业的单位。
(二)对证照齐全,经营时间在5年以上,设施设备陈旧老化、安全隐患严重,不按规定配置治安安全防范系统(包括:电视监控系统、应急报警系统、互联网上网审计系统、上网人员实名登记系统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消防设施设备,服务质量不规范、服务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的社会旅馆(含单位对外营业的招待所等),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标,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
(三)对证照齐全,在住宅建筑内开办的社会旅馆,督促其按规定办理住房使用性质变更相关手续和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按商业行业统一标准执行水、电、气价格。经营不规范、设施设备不齐全和服务质量不达标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督促社会旅馆规范、准确使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识和外国语服务。
三、职责分工
清理整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司其职、强化督查的原则进行。
(一)区(市)县政府职责。各区(市)县政府作为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内社会旅馆的清理整顿工作,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并纳入目标管理。
(二)市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督查检查,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旅游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社会旅馆总体发展规划;鼓励、引导、支持社会旅馆向旅游星级饭店、绿色饭店、文化主题饭店发展,向经济连锁店发展;指导实施社会旅馆达标引导、检查、验收工作及社会旅馆登记备案、日常检查、年度复核工作;建立全市社会旅馆网络管理系统;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整治社会旅馆经营秩序等。
工商部门:负责对社会旅馆主体资格的注册登记和行为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整顿和规范社会旅馆经营秩序;查处社会旅馆无证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加强对社会旅馆治安工作、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治安、消防技术防范设施设备的检查;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质监部门:负责社会旅馆内公共信息标志的监督检查和社会旅馆内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卫生部门:负责社会旅馆《卫生许可证》发放,加强卫生执法监督,推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制定社会旅馆卫生安全工作预案,组织、协调和指导突发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对社会旅馆餐饮废水、餐饮油烟、噪声污染等的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查处社会旅馆周边环境违法行为。
城管部门:负责社会旅馆周边市容环境的监督管理;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监督管理。
规划部门:查处违章建筑和违反规划审批的报建项目;办理相关住房使用性质改变的规划手续;对限期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经营单位进行查处。
税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旅馆的税务登记及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和整治。
房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使用住宅建筑开办的社会旅馆在其办理完成相关住房使用性质改变手续后,为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对限期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经营单位进行查处。
物价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使用私人住宅经营社会旅馆使用水、电、气等执行的行业价格进行监管。
四、清理整顿时间安排及未达标的处理程序
(一)整治工作步骤。全市清理整顿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拟定方案(2007年10月至11月)。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开展试点,总结经验(2007年11月至12月)。按照本实施方案,在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进行试点,并总结经验,完善方案;出台《成都市社会旅馆设施设备与服务质量标准》和《成都市社会旅馆年检办法》。
第三阶段:全面实施清理整顿工作(2008年1月至11月)。召开全市清理整顿社会旅馆工作动员大会,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2008年12月)。在各区(市)县开展自查的基础上,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验收。
(二)对未达标社会旅馆的处理程序。在清理整顿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实施检查、查处。对无证照经营但符合证照办理条件的,相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办理;对无证照经营且不符合证照办理相关条件的以及符合证照办理条件但拒不办理的,由工商部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取缔;对治安、消防隐患严重的,由公安部门进行查处;对其他存在设施设备和服务质量问题的,由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深入宣传动员,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将社会旅馆清理整顿工作同巩固“创佳”成果结合起来,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结合起来,引导相关行业及从业人员自律,配合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各区(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
(三)积极探索经验,建立长效机制。要把清理整顿工作同构建我市社会旅馆管理的长效机制结合起来,进一步理顺关系,完善工作制度,切实强化社会旅馆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对旅馆业管理的整体水平。
(四)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安全稳定。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有关政策和措施,安排专项资金,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开展。要妥善处理不稳定因素,确保市场和社会稳定。
附件:成都市社会旅馆设施设备与服务质量规范整治标准附件
成都市社会旅馆设施设备与服务质量规范整治标准
1.旅馆布局基本合理,方便客人在饭店内的正常活动。
2.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符合GB/T10001.1和GB/T10001.2的规定。
3.有采暖、制冷设备,各区域通风良好。
4.设有物品消毒间和消防安全设施,设施设备养护良好,达到整洁、卫生和有效。
5.各种指示和服务用文字至少用规范的中文表示。
6.能够用普通话提供服务。
7.有完善的防蚊蝇(蟑螂)、防鼠、防尘设施。
8.有完善的餐饮废水、餐饮油烟处理设施和噪声防治设施。废水、油烟必须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噪声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
9.前厅:
(1)有前厅和总服务台,前厅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2)总服务台有中文标志,18小时有工作人员在岗,提供接待、问询、结账和留言服务;
(3)提供旅馆服务项目宣传品、客房价目表、所在地旅游交通图、主要交通工具时刻表;
(4)有贵重物品及小件行李保存服务;
(5)设值班经理,16小时处理客人投诉和突发事件;
(6)前厅区域划分合理,方便客人活动,光线、温度适宜,无异味,无烟尘,无噪音,令客人感到自然舒适。
10.客房:
(1)至少有15间(套)并达到30张床位以上可供出租的客房和床位;客房区域集中,区域内不得有居民住宅;
(2)门锁为暗锁,有防盗装置(防盗链、门窥镜),显著位置张贴应急疏散图及相关说明;
(3)设有规范的、能够满足要求的烟感报警器和喷淋等设施设备;
(4)装修良好,有软垫床、桌、椅、床头柜等配套家具,有充足的照明电源; (5)客房中没有卫生间的楼层设有间隔式的男女公用卫生间(水冲式),有专供客人使用的男女分设、间隔式公共浴室,配有浴帘,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24小时供应冷水,16小时供应热水;
(6)照明充足,有遮光窗帘;
(7)备有旅馆服务指南、价目表、住宿须知、安全须知;
(8)客房、卫生间每天全面整理1次,隔日或应客人要求更换床单、被单及枕套,并做到每客必换;
(9)16小时提供冷热饮用水;
(11)窗帘方便开闭,各区域照明适度,温湿度适宜,无异味。
11.公共区域:
(1)有公用电话,并配备市内电话簿;
(2)有男女分设的公共卫生间;
(3)有应急照明灯;
(4)走廊墙面、地面整洁,光线充足,无障碍物,紧急出口等各种标识清楚,位置合理;
(5)安装有规范的、能够满足要求的监控探头、烟感报警器和喷淋等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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