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08〕5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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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成办函〔2008〕5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入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决定对我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切实减少行政审批数量,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城乡统筹和成都试验区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二、清理范围
(一)我市正在实施的所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对内对外实施的,但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所有审批、登记、备案、年审(检)等事项。主要包括:
1.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2.有关税费减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有关政策待遇的审批;
3.有关人口户籍,机动车辆车牌申领,机动车辆驾照申领、考试,计划生育,投资计划,科技计划,教育计划及招生择校等管理的审批;
4.有关民政优抚和社保待遇的审批;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对其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国有产权、资产变动的审批;
6.对有关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包括准予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7.各类年审(检)、备案;
8.其他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到行政机关或各类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活动的事项。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各乡(镇)、街道制定的涉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文件。
三、清理标准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委、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作为设定依据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委、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新文件没有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三)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予以调整或取消:
1.与现实要求不相适应的;
2.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
3.通过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或行政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
4.长期未实际实施,取消后不影响社会管理的。
(四)一个审批事项多部门审批的,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进行调整,该取消的予以取消。
(五)市级以下机关可以实施的,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予以下放。
(六)国务院、省政府明令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乡(镇)、街道制定的文件,凡设立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一律废止。
四、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2008年3-5月,市政府各部门进行自查清理。
1.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正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自查清理,注明设定每项审批的法律依据(要明确到具体条款,并提供纸质文本)等内容,并提出保留、取消、调整或下放的清理意见。需要取消和调整的,要提出取消或调整后的处理办法。
2.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涉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文件,要提出废止后的处理办法。
3.填写相关表格(一式二份,见附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于5月31日前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第二阶段:2008年6-8月,市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论证、确认,提出清理建议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阶段:2008年9-12月,市政府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各部门保留执行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凡没有进入目录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部门不得再实施。擅自实施没有进入目录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各区(市)县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并在2008年10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我市2008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
(二)彻底清理。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及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按时限应报尽报。一经发现有迟报、漏报、瞒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完善制度。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快制度建设,尽快起草规章,对我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规范。
联系人:市政府法制办法制研究处周新楣、杨华、李光奇;联系电话:86634096;电子邮箱:fzb@chengdu.gov.cn。

附件:1.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部委、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表
2.市政府部门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表
3.其他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表
4.市政府部门文件清理表




附件: 1 · 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部委、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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