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08〕23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推进我市川西林盘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10:04:28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推进我市川西林盘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函〔2008〕23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建委《关于推进我市川西林盘保护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四日





关于推进我市川西林盘保护的实施意见

市建委





按照中央关于“村庄治理要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居”的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保护好川西农居风貌的要求,根据《成都市川西林盘规划》,现就推进我市川西林盘保护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快推进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要求,以建设农村新型社区推进农民集中居住为主导,保护和科学利用我市林盘资源,展现独具特色的川西农居风貌,改善我市农村居住生活环境,提高农村居民收入水平,构建新型城乡形态,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二、实施目标



(一)列入《成都市川西林盘保护规划》的2100个聚居林盘保护点和2885个非居住生态林盘保护点等林盘资源得到切实保护,全市林盘生态屏障体系保持完备,生态环境得到改善。



(二)林盘形态构成的川西农居整体景观风貌得到保护和传承,川西农居林盘景观特色和生态人文资源得到科学合理的利用,农村产业结构得到优化和多样化发展。



(三)新农村建设整体水平得到提升。农民集中居住步伐加快,聚居林盘保护点内基础和公共设施配套水平全面提升,农村居住生活条件显著改善。

三、林盘分类保护方式



(一)聚居林盘保护点保护。全市共规划2100个聚居林盘保护点,预计将吸纳29万农村居民居住。要着力改善聚居林盘的居住生活环境,实行生态、业态、景观形态和居住生活形态的完整保护,使其成为与生产方式和业态相适应,适宜人居的、生态环境优美、文化底蕴深厚的新型农村聚居点。



(二)非居住生态林盘保护点保护。规划确定的2885个非居住生态林盘保护点将不再居住人口,原有房屋、院落通过土地整理拆除后恢复为农林用地。实行景观形态和环境形态的整体保护。周边的河流水渠、地形地貌等环境要素保持原形态。



(三)其他林盘的保护。对市域内现有14万余个其他林盘,实行林木资源保护。在土地整理过程中林盘居民向农村新型社区和聚居点集中,林盘内原有院落拆除后予以复耕,林木原则上予以保留。



中心城区外环路两侧生态保护带内的林盘,结合生态景观建设予以保护和利用。林盘居民向农村新型社区集中,林木原则上不得砍伐。规模较大、形态较好的林盘,可结合生态景观建设进行开发利用。林盘内较完整、有保护价值的传统建筑,可合理利用。

四、林盘保护措施



(一)大力保护林盘的生态环境。林盘内的树木、竹林禁止擅自砍伐,因项目建设确需砍伐或移栽的,必须报林业部门批准;胸径在15厘米以上的大树和3笼以上的竹林要登记造册进行严格保护;古树名木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实行挂牌保护;不得改变保护点周边的河流水系走向,禁止在保护点周边河流挖沙取土,禁止向河流、水渠内倾倒垃圾;保持保护点周边的自然田园风光,使林盘景观和周边田园风光完美协调。



(二)保护聚居林盘保护点的传统文化环境。聚居林盘保护点内以木质穿斗结构、小青瓦坡屋顶、三合或L型布局为特征的传统川西农家院落和祠堂、庙宇建筑要通过维修加固予以保护,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建筑要按川西农居风貌进行整治,文物古迹要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保护。

(三)完善聚居林盘保护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

1. 结合村道加密工程,强化聚居林盘保护点之间以及和主要交通道路的联系;保护点内部非车行道路,可采用当地的石板、块石、卵石或青砖铺砌等方式进行路面硬化。

2. 加强供水设施建设。供水管网应延伸到距城镇或农村新型社区较近的聚居林盘保护点;距城镇、农村新型社区较远的聚居林盘保护点,实行集中供水;不具备条件的可分户打钢管井,抽取地下水,经检验达标后作为生活用水。

3.完善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尽量使用城镇、农村新型社区的排水和污水处理系统进行集中处理;距城镇或农村新型社区较远的聚居林盘保护点应建设户用沼气池,或3—5户合建沼气池进行污水处理,有条件的可修建小型污水处理设施。



4. 加强电力、能源和通信设施建设。将城镇、农村新型社区电力系统延伸到林盘聚居保护点;普及电话、网络等通讯设施;改善和规范保护点内电力线和通信线布局,彻底改变乱搭、乱拉现象,消除火灾隐患。

5. 强化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推广沼气或罐装液化气等清洁燃料,逐步取消柴、煤、秸秆等煤烟型燃料;开展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在大型保护点设置公厕。

五、林盘分类利用方式



(一)利用林盘景观和人文资源,积极发展农家休闲产业。对地处城镇、风景名胜区周边及河流沿岸等生态环境较好、林盘规模较大、传统民居保存较好的聚居型林盘,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多渠道、多元化筹集资金,开发林盘休闲产业。以村集体组织或社会企业、农户为主体,或村集体和企业共同组建的经济实体为主体,发展乡村休闲产业。在农民向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集中过程中,原林盘中保存完好、利用价值较高的传统民居建筑物,可由村集体组织收购并用于发展休闲产业。



(二)利用林盘生态资源,大力推进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对聚居型林盘,要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发展适宜小型化生产的庭院经济、反季节蔬菜等特色农业;对一些林地比例大的大中型林盘,可调整和改良林木品种,开展经济林木的种植及其林木加工,发展林业经济。



(三)利用非居住生态林盘保护点林木资源,促进农林产业发展。利用位于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附近的生态林盘保护点,进行适当的景观建设,补充城镇和社区的公共绿地。规模较大、成群的生态林盘保护点,可积极发展经济林木的种植及其相应的农林产业,转变为可创造经济价值的生产型林地。

六、林盘保护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监管,明确责任。市建委负责全市林盘保护工作的协调及监督管理,对林盘内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农村房屋整治予以指导。市、区(市)县两级建设、规划、国土、林业园林、交通、农业、水务、旅游、城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盘保护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是林盘保护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要将《成都市川西林盘保护规划》中的保护内容纳入相关村级规划。要制定林盘保护工作计划,在2012年底以前全面编制完成县域内聚居林盘保护点的保护性建设详细规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林盘保护规划,宣传川西林盘资源特色和价值。同时分期分批启动聚居林盘保护及整治试点建设项目。各区(市)县政府要结合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开展林盘保护性整治和利用,重灾县(市)要按照农村住房重建与生产生活及居住方式结合、建筑形态和布局与环境相融的要求,先期启动聚居林盘保护及整治试点建设项目。

(二)建立公共财政补助与市场化相结合的多元化林盘保护建设投资机制。

1. 建立多方筹集资金的稳定投入机制。市、区(市)县两级政府对林盘保护性建设的规划编制、林盘试点保护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环境整治的投入纳入公共财政安排,进行资金补助。各区(市)县政府要安排本级财政资金用于林盘保护试点项目建设,市级财政安排城建资金对林盘保护试点中应由公共财政承担的项目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各区(市)县要将林盘保护和土地整理项目结合,项目区内林盘地中的建设用地根据规划进行布局调整,按规划使用,将部分土地收益用于林盘保护性建设。

2. 结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林盘保护和建设。鼓励民间资金投入聚居林盘保护点中符合规划、有利于发展林盘经济的休闲旅游、乡村酒店等项目建设;支持村民以联建共建方式改造聚居林盘保护点的农房建筑,发展乡村服务业。



(三)强化林盘保护点的建设管理。将聚居林盘保护点建设项目纳入《成都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报建管理程序》调整范围,禁止非聚居林盘内的建设行为。



(四)建立林盘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国土、林业园林、环保等部门建立专家咨询组,组织开展林盘保护、建设和资源利用的相关课题研究,为各级政府开展林盘保护、利用提供专业咨询。



(五)依法查处违反林盘保护规划的行为。各区(市)县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违反林盘保护规划,破坏林盘生态、文态资源,造成林盘资源重大损失的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建立林盘保护登记制度。各区(市)县政府和乡镇政府要对林盘中的古建筑、名木古树、符合保护条件的林木进行调查,建立完整的林盘及其林木保护档案,林盘保护档案资料要分别报送市、区(市)县牵头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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