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09〕5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节能办关于成都市2009年节能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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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节能办关于成都市2009年节能工作要点的通知》



成办函〔2009〕5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节能办关于《成都市2009年节能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日



成都市2009年节能工作要点

市节能办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形成节能工作新机制,做好全市节能降耗工作,继续保持我市节能工作在全国和全省的领先地位,力争2009年全市万元GDP综合能耗下降4.4%以上,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08〕14号)精神,现提出2009年全市节能工作要点。

一、实行节能目标管理

(一)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根据“十一五”期间我市万元GDP能耗下降20%的总体目标要求,2009年,全市单位GDP能耗比上年下降4.4%,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6%,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84户重点用能单位节能28万吨标准煤。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按照市政府《批转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8〕60号)要求,严格考核奖惩。(责任单位: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市能源办)

(二)实行全市GDP能耗公报制度。落实《成都市单位GDP能耗指标统计办法》和《成都市单位GDP能耗监测办法》,加强能源统计监测体系建设,开展跟踪监测和能耗评价考核工作,及时反映全市及各区(市)县能耗状况。市统计局、市能源办于2009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全市及各区(市)县2008年单位GDP能耗等指标。(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能源办)

二、加强节能法制建设

(三)落实完善节能规章制度。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实施固定资产节能评审制度,对年综合能耗在500吨标准煤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抓好节能监察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主要耗能产品能耗调查,制定《成都市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及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能源办、市政府法制办)

(四)加大节能监管和处罚力度。加强节能监察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节能执法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各区(市)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地方节能法规、规章及节能技术标准等贯彻实施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开展节能监测试点,对年耗油1000吨、耗电500万千瓦时、耗气100万立方米的重点用能单位的主要产品耗能水平及主要耗能设备进行监测。(责任单位:市能源办、市编办、市财政局)

三、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五)加快节能技术改造。组织实施重点节能项目,抓好重点耗能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降低能源消耗。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节能产品和技术研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在重点行业和重点单位推广应用一批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能源办、市财政局)

(六)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组织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机关事务局、市能源办)

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

(七)大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大力淘汰高耗能落后生产能力。落实各区(市)县工作责任,大力淘汰单位产品能耗超过限额标准的落后生产能力,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小焦炉。(责任单位:市经委)

(八)抓好重点行业和企业的节能工作。加强对冶金、建材、化工、电力等重点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工作。(责任单位:市经委、市质监局、市国资委、市能源办)

(九)推进建筑节能。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推行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建筑设计要优先利用地热、分布式能源等技术。做好建筑节能专项示范工程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试点。鼓励采用高效照明电器和变频节电技术。积极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推广应用蓄冷、蓄热空调技术以及新型节能门窗、新型墙体材料等。(责任单位:市建委)

(十)抓好公共机构节能。实行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分解落实节能目标任务。制定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制订行政机关办公建筑能耗统计、管理办法,实施行政机关办公建筑能耗统计及动态管理,逐步开展重点单位的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严格公共机构公务用车管理,制定公共机构办公楼空调、电梯、开水炉、照明用能设备设施、公务用车和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的配置标准、用能设备设施的能耗标准及节能管理办法。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分批进行改造。将节能产品纳入公共机构采购目录,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配备和使用。(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局、市建委)

(十一)抓好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在农产品初级加工和畜禽养殖业中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因地制宜发展农村小型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发电、小型生物质致密成型、太阳能利用、小型风电、小型水利发电和省柴节能等技术。积极发展、推广农村省煤炉灶技术。(责任单位:市农委)

(十二)加强交通运输节能。严禁淘汰车型、能耗和排放超标的车辆进入营运市场。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鼓励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和替代燃料,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责任单位:市交委)

(十三)引导商业节能和绿色照明。在公用设施、城市道路照明中增加高效光源的使用比例,限制使用高压汞灯,禁用白炽灯。科学制定城市照明规划,合理划分城市照明等级,确保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加强照明节电管理,改进电路布设和控制方式,优化照明系统运行。重点抓好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百货店、专业店、批发市场和酒店的节能降耗,推广使用节能设施,推行节能标签制度。力创5家国家级绿色饭店。加强能耗管理,抑制过度包装,督促和指导全市批发零售业力争实现万元营业额能耗降低5%的目标。引导和鼓励发展面向广大中小企业的社会化物流配送体系。加快建设现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市级以上商业示范社区建立“绿色回收站”,完善社区绿色回收网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城管局)

五、加强节能组织保障

(十四)加大节能投入。增加节能专项资金规模,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大节能投入。积极搭建节能融资平台,鼓励企业向金融机构和社会融资。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积极推动全市实施节能示范工程,支持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加强市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能源办、市商务局)

(十五)加强能源统计。开展跟踪监测和能耗评价考核工作,强化对单位GDP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加快建立能够反映全市及各区(市)县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研究建立能耗季报制度,及时掌握全市能源消耗动态。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及动态监测。(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建委、市能源办)

(十六)加强计量管理。按照国家关于能源计量及器具配备管理等有关要求,依法监督检查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周期检定和管理情况,帮助和引导企业全面加强能源计量工作。(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十七)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节能宣传。继续深入开展节能知识和技术培训,提高企业从业人员节能技能。组织开展能源紧缺体验、每周少开一天车、严格控制室内空调温度、减少电梯使用、控制路灯和景观照明、普及使用节能产品、使用节能环保购物袋、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夏季公务活动着便装、培养自觉节能习惯等十大节能行动,切实提高全民节能意识。(责任单位:市级各部门)

(十八)全面推进各项基础工作。大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强化节能意识教育,开展节能培训和地方节能产品(技术)的认证工作。组织开展2009年度节能宣传周活动。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继续支持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能源办)

(十九)加强节能工作组织领导。市政府定期召开全市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加强节能工作机构建设。市能源办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市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能源办、市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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