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09〕4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10:05:4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办函〔2009〕4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建设,充分发挥中央新增投资拉动内需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

中央新增投资项目既是加大投资、扩大内需、应对金融危机的重大举措,也是改善民生、完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客观需要,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尽快建立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建设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把抓紧落实中央新增投资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充分发挥好中央新增投资对我市经济的拉动作用。

二、优化建设审批程序,明确项目建设进度

对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市级和各区(市)县发改、规划、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审批和招投标程序,缩短项目前期准备时间。对尚未开工的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项目具体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帮助项目业主积极创造开工条件,倒排工作进度,明确实物投资具体目标、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在2009年3月底前全部开工。

三、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进度报告制度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中央新增投资项目进度报告制度,确定专人按要求于每月12日及月底前将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报送市发改委(其中,中央新增投资社会事业项目进度每周一报),市发改委要定期将项目进度情况报市政府。

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市级和各区(市)县发改、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坚持全面督查与重点督查、经常性督查与阶段性检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切实加强对中央新增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市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稽察办要将中央新增投资项目作为稽察工作的重点,定期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稽察,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对违纪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建立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中央新增投资项目要按照公开、透明、有效的原则,实行公开操作,市级和各区(市)县发改部门要及时公布中央新增投资项目的总投资及资金落实情况等相关信息;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督促项目业主通过设置项目公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公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工期、监督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行目标管理,强化跟踪督查

中央新增投资建设项目将纳入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由市政府目督办和市发改委对目标完成进度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和考核。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责权统一的目标责任体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加快推进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建设的具体措施,并于2009年3月6日前报送市发改委。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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