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09〕11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住房重建建材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10:05:5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住房重建建材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成办函〔2009〕111号







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区农房重建建材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9〕79号)精神,为确保我市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作又好又快推进,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住房重建建材质量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摸清需求,保障建材供应

有关区(市)县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城乡住房重建的工作进度,摸清重建建材需求,强力推进建材项目尽快投产、达产,大力支持建材企业充分发挥生产能力,多渠道组织货源供应,积极做好建材运输协调,按照建材特供直销机制,确保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建材的供应。

二、强化宣传,增强质量安全意识

有关区(市)县政府要强化对重建群众、施工企业以及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引导群众树立建材质量意识,认识到使用不合格材料对自身生命安全的危害性,增强建筑安全意识;要以形象、直观的方式普及建筑安全知识,提高群众防范和识别伪劣建材的能力,知晓购买合格建材的方法和途径;要向商家进行诚信宣传教育,在建材经营户中全面推行商品质量承诺制。

三、加强监测,保障建材质量

各级工商部门要采取定期和专项监测相结合的办法,推行行之有效的检测方法,对钢材、水泥、玻璃、砖等建材质量进行现场监测抽查,对涉嫌有质量问题的要及时封存送检;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大对产品的抽查频次和后处理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警示企业,引导消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深入施工现场,加强建材使用的检查、检测和监督,强化施工监理,充分发挥重建督导员和村镇建设协管员的监督作用,坚决杜绝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四、健全制度,加强质量监管

有关区(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建材质量监管和特供直销的保障机制,积极做好重建农户购买建材的指导和服务,建立有关部门分片划段、包干到人的建材监管责任制度;各级质监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落实“一书(承诺书)一牌(监督牌)一提示(温馨提示)、四制度、五台账”,强化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引导建材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和经营优质产品,切实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各级建设、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对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建材的企业和相关人员要公开曝光,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吊销营业执照、取消从业资格等处罚,对销售假冒伪劣建材等违法行为要依法顶格处罚。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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