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09〕15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10:50:36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成办函〔2009〕15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饮用水

卫生安全管理的意见

市教育局 市卫生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要求,结合成都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建立保障全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长效管理机制;形成属地政府统筹负责,教育、水务部门实施行政管理,卫生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执法的全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格局。

二、工作目标

全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为学生在校期间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三、主要措施和要求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落实经费,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水务局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区(市)县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的督查和指导。

(二)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切实解决自建集中式供水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日常管理和督查指导。

(三)各区(市)县卫生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执法监督,每学期对自建集中式供水中小学和托幼机构的饮用水水质至少检测1次。检测项目、费用标准,按照市卫生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中小学和托幼机构是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强化学校领导责任制,建立完善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管理人员须健康体检合格并经卫生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五)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应尽可能使用市政水厂、乡镇水厂的管网水,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保障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饮用水管网改造经费,水务部门在农村饮用水管网改造时,应优先考虑中小学和托幼机构。

(六)无法使用市政水厂、乡镇水厂管网水的自建集中式供水中小学和托幼机构,要按照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全市学校(幼儿园)自建集中式供水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成教体〔2008〕30号)要求,做好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根据水源水质情况安装净化设施,确保在2009年底前水质达到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并取得卫生许可证。

(七)已办理卫生许可证的自建集中式供水中小学和托幼机构,要加强水源卫生防护和机械消毒设施、净化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确保水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八)凡新申报开办并使用自建集中式供水的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须取得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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