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09〕31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10:51:01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成办函〔2009〕31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吸取近期国内外特大火灾事故教训,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消防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9〕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组织领导

进入冬季后,各地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大量增加,引发火灾的不安全因素明显增多。各区(市)县要切实提高对防火工作的认识,认真分析研判本辖区冬春季节火灾特点和影响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抓紧制订冬春防火工作方案,强化组织领导和措施落实。对影响本地区消防安全和制约消防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区(市)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并召集相关部门及时研究,明确责任,制定措施,督促落实。发生有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大的火灾事故时,各级相关领导要靠前指挥,组织协调相关力量实施救援,最大限度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各区(市)县要针对冬春防火工作重点,及时组织公安、安监、建设、文化、工商等部门,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将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三合一”场所、风景名胜旅游景区、文物古建筑作为监管重点,着重检查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火灾扑救作业面是否遮挡、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消防安全措施是否落实等。对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要提前介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要督促社会单位落实元旦、春节期间的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制订完善人员疏散、应急处置预案。板房安置点集中的区(市)县要进一步加强受灾群众安置点的消防工作,督促乡镇政府和安置点管理单位落实工作措施,加强消防宣传和防火巡查,深入开展供电、供气设施、设备专项检查,查漏补缺,确保防火巡查人员、消防设施和灭火力量 “三个配备”到位。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单位和经营场所业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强化防火巡查检查、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订和演练。公安派出所要充分发挥点多、面广、触角深的优势,切实搞好小型宾馆、饭店、招待所、商店、歌舞厅、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等“六小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多产权建筑要按照产权划分原则,明确各方消防安全管理与经费投入责任,规范和理顺多产权场所、租赁场所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多产权建筑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和消防管理,妥善解决公共消防安全问题。

三、全面提高市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各区(市)县要结合冬春季节火灾特点,组织宣传、新闻、教育、文化等部门,大力开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深入推进消防宣传“六进”(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进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志愿者行动”等活动,广泛宣传火灾防范措施,普及安全疏散和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市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场所进行挂牌公示、媒体曝光,加强警示教育,加大督促整改力度。要切实加强对孤寡老人、留守儿童、农民工等群体的消防宣传,增强易受火灾侵袭人员的消防安全防范意识,大力推进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将消防常识宣传到社会每一角落,为消防工作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营造良好氛围。

四、全力做好灭火救援应急准备

有关区(市)县要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打造“蓉城消防铁军”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及时安排资金,落实消防装备、器材、人员经费,确保公安消防部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人员、装备落实到位。公安消防部队、政府专职消防队要充分发挥灭火救援主力军作用,强化应急值守,充实一线执勤力量,加强消防执勤车辆、装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做到快速反应、有效处置。各地要加强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等消防力量的指导,整合社会消防资源,确保灭火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灭火救援行动中要把生命安全置于第一位,科学指挥、严密组织,全力营救被困人员,最大限度降低火灾带来的危害和损失。

五、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建立消防工作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层层分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甚至抗拒执法、违法生产造成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严惩;对失职、渎职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陷入非法利益格局等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并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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