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0〕13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4部门关于成都市生猪良繁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10:51:57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4部门关于成都市生猪良繁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成办函〔2010〕135号





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农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关于《成都市生猪良繁体系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成都市生猪良繁体系建设方案

市农委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国土局



为加快生猪品种改良,进一步提高我市生猪市场竞争力,促进生猪产业向高端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围绕全市年出栏商品猪1000万头,其中纯外血优质商品猪不少于800万头(良种率达到80%以上)的发展目标,大力推进“宝塔型”生猪良繁体系建设。2012年底前,全市新(改、扩)建曾祖代(原种)种猪场4个,曾祖代(原种)种猪存栏达到3300头;祖代(扩繁)种猪场发展到35个,祖代(扩繁)种猪存栏达到3.34万头;父母代种猪发展到50万头。

二、建设内容

(一)曾祖代(原种)种猪场。

1.建设数量:4个。

2.建设方式:新建或改(扩)建。

3.布局:在崇州市、大邑县选址各新建1个;在邛崃市、蒲江县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种猪场各改(扩)建1个。

4.建设规模:每个新建曾祖代(原种)种猪场需用地100亩左右,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常年存栏种母猪1000头以上,总投资4000万元左右,其中基础设施投入2000万元左右,引种投入2000万元左右。改(扩)建曾祖代(原种)种猪场按照新建标准增加相应基础设施和引种投入。

5.品种要求:1个曾祖代种猪场以PIC种猪改良国际集团的PIC种猪配套系为主,种猪从美国引进;其余3个原种场以长白、约克、杜洛克等品种为主,种猪从美国、加拿大、丹麦等国家引进。

6.建设进度:2010年,开工新建2个(其中PIC种猪场1个,其他品种种猪场1个),改(扩)建1个;2011年,改(扩)建1个;2012年底前4个曾祖代(原种)种猪场全部建成投产。

7.建设标准:项目选址、规划严格按《种畜禽场建设布局规范》(DB51/T652-2007)执行。污染防治严格遵守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的“三同时”要求,大力推行生物发酵床技术、沼气配套技术以及种植养殖相结合的农业循环经济模式,实现所有新建或改(扩)建曾祖代(原种)种猪场污染达标排放或零污染排放。

8.投资方式: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支持本地企业或引进国内外有较强实力的知名种猪育种公司、种猪生产企业投资兴建。

9.扶持政策:国土部门将优先解决新建或改(扩)建曾祖代(原种)种猪场所需建设用地;市农发投公司优先提供固定资产投资担保贷款,并给予一年期30%-50%的贷款贴息;农业部门优先安排配套沼气项目;2010年至2012年期间,对符合要求的进口种母猪,市级政策性支农资金给予每头4000元的补贴。

(二)祖代(扩繁)种猪场。目前,我市现有祖代(扩繁)种猪场的数量和规模已能满足生产需要,建设重点放在规范和完善祖代(扩繁)种猪场的基础设施上,通过支持改善基础条件、增添设施设备、强化管理,引导祖代(扩繁)种猪场从我市曾祖代(原种)种猪场引进种猪,尽快提升祖代(扩繁)种猪场种母猪质量。

(三)父母代种猪场。父母代种猪场原则上要与商品猪场整合建设,实行场内分区养殖。鼓励养殖场(户)从我市祖代(扩繁)种猪场引进种猪,加快品种更新,提高良种化率。

(四)商品猪场。

1.建设数量:230个。

2.建设方式:新建或改(扩)建。

3.布局:在青白江区、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大邑县、蒲江县等生猪生产大区(市)县布点建设。

4.建设规模:每个养殖单元占地5亩,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常年存栏能繁母猪80头、商品猪500头以上。总投资不少于110万元,其中基础设施投入100万元,引种投入10万元。

5.品种要求:PIC、长白、约克、杜洛克等品种(系)。

6.建设进度:2010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的30%,2011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的70%,2012年底前完成所有建设任务。

7.建设标准:项目选址、规划按照《规模猪场建设标准》(GB/T17824.1-2008)建设。污染防治严格遵守环保设施“三同时”要求,大力推行生物发酵床技术、沼气配套技术以及种植养殖相结合的农业循环经济模式,实现污染达标排放或零污染排放。

8.投资方式:整合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综合示范线、统筹城乡综合示范带、新农村建设示范片、土地综合整治和中央、省、市扶持生猪生产的有关项目和资金,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由农民自建、农民合作共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联建、本地企业建设或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投资建设。

9.扶持政策: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快推进生猪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函〔2009〕167号)有关规定执行。农民自建、农民合作共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联建的种猪场和商品猪场所需用地按设施农业用地对待。

(五)特种野猪养殖。

1.布局:主要布局在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大邑县等地。

2.建设方式: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由农民自建、农民合作共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3.扶持政策:将特种野猪养殖纳入我市生猪产业发展规划,享受商品猪养殖的相关扶持政策。

三、保障措施

(一)成立推进工作组。由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农发投公司和成都农商银行参加,成立成都市生猪良繁体系建设推进工作组,建立推进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落实支持政策,确保全市生猪良繁体系建设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曾祖代(原种)种猪场建设项目由市级相关部门立项、审批,项目建设由区(市)县负责。祖代(扩繁)种猪场规范完善、商品猪场建设、良种推广由区(市)县负责,并根据市上的总体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

(二)健全技术服务与推广体系。结合我市基层农业综合服务站标准化建设,一并完善生猪产业发展重点区(市)县的人工授精站(点)的布局。强化对生猪人工授精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操作技能,扩大全市生猪人工授精配种技术的覆盖面。广泛开展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技术合作,指导种猪场制定并实施品种改良方案,为种猪场、商品猪场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三)加大种猪市场监管力度。对种猪场实行常态化监管,严格种猪生产经营许可的审核办理,规范种猪的引进、生产和销售行为。严厉打击伪造种猪生产经营许可证、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销售假劣种猪等违法行为。

(四)大力推进规模化标准化养殖。督促养殖场(户、小区)严格执行生猪养殖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程,鼓励开展生猪无公害、绿色、有机养殖基地认证和品牌认证,全面提升生猪及产品的品质。

(五)认真开展污染治理。

1.经批准新(改、扩)建的种猪场和商品猪场要严格按照环保设施“三同时”要求,实行“三分离”(雨污分离、干湿分离、净道与污道分离)、“两配套”(沼气池配套、沼液池配套)、“一结合”(种植养殖结合)的农业循环经济模式和技术措施。

2.未取得建场备案相关手续,不符合规划、环保、防疫要求的养殖场(户),要按照《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的规定进行整治,在禁止养殖区域内的要限期搬迁;适度养殖区域内的要限期整治达标;对拒不搬迁或限期治理不达标的要予以关闭。

3.鼓励和提倡养猪场采用生物发酵床技术,改善养殖环境,实现污染达标排放或零污染排放。

4.支持养殖企业配套建设有机肥厂,实现生猪粪便资源化利用。

(六)做强做大生猪产业链前端。鼓励曾祖代(原种)种猪场、祖代(扩繁)种猪场、商品猪场(户)之间建立种猪供应、技术服务联结机制。引导种猪场与养猪专业合作社之间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提高生猪养殖良种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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