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0〕10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工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综合整治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10:52:0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工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综合整治的通知》



成办函〔2010〕10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工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综合整治的通知》(川办函〔2010〕42号)要求,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一步巩固我市大气与水环境综合治理成果,深化总量减排工作,现就我市开展2010年工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限期整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目标

2010年12月15日前完成市级15家工业企业和15家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限期整治任务,其中2家为省级挂牌督办限期整治企业,8家为省级限期整治企业。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省、市政府关于污染源限期整治工作要求,梳理确定辖区内其他超标排污工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下发限期整治通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治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达标排放。

二、工作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省、市级工业企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源限期整治工作,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统一监管,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市经委负责协调指导工业企业污染源限期整治工作;市农委负责协调指导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源限期整治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加大对企业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市安监局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因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市监察局负责对区(市)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公务人员行政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

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及时下达限期整治决定,指导省级、市级限期整治企业制定整治计划、落实整治项目、加强跟踪监管,并将本辖区内排查出的其他超标排污企业纳入区(市)县限期整治范围。

限期整治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强化企业内部环保工作,制定治理计划,倒排工作进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加大投入,确保成效,并每月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整治项目进展情况。

三、考核验收

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业厅对2家省级挂牌督办限期整治企业组织实施考核验收,市环保局、市经委、市农委等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其余8家省级限期整治企业的考核验收工作。20家市级限期整治企业和各区(市)县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纳入限期整治范围的整治企业,其考核验收由当地环保部门会同当地经济、农业等部门组织实施。市环保局、市经委和市农委对已验收的市级限期整治企业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分级落实。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细化限期治理任务,分解、下达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并切实加强现场指导。

(二)加强监管,依法处罚。各区(市)县政府和各级相关部门要强化对限期整治企业的监管,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整治企业相关资料档案,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对治理期间超标排污的企业,经济部门要根据企业实际排放量,对企业生产实行限产、限量,环保部门依法从重、从快进行处罚。限期整治不能达标的,一律依法停产治理,治理后仍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对环保手续不齐的限期整治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补办完善,对不符合补办条件的企业,环保、经济、农业和工商等部门要联合依法予以关闭或取缔。

(三)落实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各区(市)县环保、经济、农业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企业污染整治进展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在省级限期整治企业治理启动前15天将治理方案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每月25日前将当月的省、市级污染源限期整治进展情况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定期通报进展情况。

(四)严格责任追究。将限期整治工作纳入各区(市)县、各级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对不能完成任务的区(市)县,下年度市财政、环保部门不安排环保专项补助资金。及时向金融机构通报超标排污和未能完成限期整治任务的企业信息,依法追究违法违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1. 2010年市级限期整治工业企业名单

2. 2010年市级限期整治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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