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0〕16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成都市避难场所(地)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11:04:25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成都市避难场所(地)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办函〔2010〕162号





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关于《成都市避难场所(地)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九日

成都市避难场所(地)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防灾减灾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厅〔2008〕2952号)、省民政厅等5部门《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防灾减灾专项规划避难场所建设的指导意见》(川民发〔2009〕220号)精神,按照市发改委《关于印发〈成都市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项目实施计划(中期调整本)〉的通知》(成发改项目〔2009〕1213号)要求,为切实推进我市避难场所(地)项目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成都市避难场所(地)项目建设任务。

二、资金来源及使用原则

项目总投资16131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依据避难场所建设设施设备配置要求,按照缺项补项,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原则使用。

三、建设标准

具体建设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

四、项目选址

确定塔子山公园等35个场所为成都市避难场所(地)项目建设选址点位[详见成都市避难场所(地)项目建设选址一览表]。

五、项目实施主管部门

项目实施主管部门为市民政局。

六、项目建设业主

项目建设业主为市工程咨询公司。

七、实施步骤

(一)2010年7月底前完成项目选址、立项、点位设计方案等工作。

(二)2010年9月底前开工建设。

(三)2010年12月31日前项目竣工验收。

八、组织保障

成立成都市避难场所(地)项目建设协调小组,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组长,市民政局、市政府应急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目督办、成都电业局、市工程咨询公司为成员单位,负责项目建设整体推进及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和推进项目实施,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副局长邱伟担任。

九、任务分工

有关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提供项目建设场所,协助做好项目建设规划;负责成都市避难场所(地)项目建设的协调配合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项目建设组织协调工作,制定项目整体推进工作方案和项目建设资金分配方案;负责会同市工程咨询公司制定项目进度安排表;负责每周编制项目进展情况简报并报市政府;负责及时提交需协调小组研究解决的重大事项;负责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督查;负责制定全市避难场所(地)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督查。

市发改委: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组织实施项目投资评审,加强对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项目建设资金分配方案,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督查。

市建委:负责组织协调各点位制定建设方案,督促各点位编制项目投资估算。

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全市避难场所规划,并报市政府审批;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避难场所规划选点。

市水务局:负责指导项目应急供水系统设施建设。

市城管局:负责组织提供满足应急生活需求的应急移动厕所和垃圾废物分类储运设施。

市监察局:负责对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督查。

市审计局:负责按照灾后恢复重建的有关政策法规,实施该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

市政府目督办:负责会同市民政局根据避难场所建设项目任务要求,对项目进展情况开展督查,及时通报项目实施情况。

成都电业局:负责审查项目建设应急电源规划;负责指导项目应急供电备用系统、安全供电等设施的建设。

市工程咨询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2010年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

有关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按期高效推进。





附件: 1 · 10CBH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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