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0〕28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向城乡困难群众和优抚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11:04:26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向城乡困难群众和优抚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办函〔2010〕28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向城乡困难群众和优抚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向城乡困难群众和

优抚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省政府《关于稳定市场物价保障群众生产生活的紧急通知》(川府发电〔2010〕66号)要求,现就向城乡困难群众和优抚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提出如下方案。

一、发放对象

发放对象为2010年10月—2011年2月期间当月登记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市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

二、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2010年10月、11月、12月期间,每人每月补贴30元;2011年1月、2月期间,每人每月补贴50元。

三、资金渠道

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市)县两级价格调节基金共同承担。具体承担办法为:成都高新区所需资金自行负责;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价格调节基金各承担50%,其余区(市)县所需资金由市级价格调节基金承担。

市民政局要在2010年11月25日前将各区(市)县和市属福利机构价格临时补贴需求表提供给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在2010年11月26日前将资金拨付到有关区(市)县和市属福利机构。各区(市)县要及时将资金发放到户。发放给市属福利机构的价格临时补贴不发放到个人,由市属福利机构统筹安排。

四、发放时间

各区(市)县要在2010年12月5日前将2010年10月、11月、12月的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到户,2011年1月20日前将2011年1月、2月的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到户,并在每次发放完成后的5日内将当地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情况报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五、工作要求

为城乡困难群众和优抚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城乡困难群众和优抚对象的关心。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确保把好事办好、办实;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倒排时限的办法,保证城乡困难群众和优抚对象价格临时补贴足额按时发放;要严格资金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发放公正、公平、透明,做到不漏发、不错发。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抓好本方案的贯彻落实,并在2010年11月29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报市政府。

本方案由成都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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