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1〕23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11:10:3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成办函〔2011〕23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通知》(川办函〔2011〕250号)转发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学习宣传《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深化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争创“全国一流、西部第一”的城乡环境。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主要精神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条例》的法律地位及其重大意义,增强学习贯彻《条例》的紧迫感、责任感,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融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际。要制定学习宣传计划,组织宣传队伍,搞好学习培训。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持续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庄、进景区、进家庭”等活动,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引导广大群众深入了解、自觉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确保宣传贯彻工作取得实效。

二、健全机构,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队伍建设

各区(市)县要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健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目标任务,强化综合协调和联动推进的工作机制。要做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完善落实相关标准要求,提高治理工作水平。要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经费预算制度,保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经费。要建立健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职能化管理队伍、专业化技术队伍和市场化环卫保洁服务体系,夯实有利于建立长效机制的管理工作基础。

三、依法行政,强化监督考核

要按照《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职责权限和程序,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规划、市容和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大气及水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道路维护等法律法规。抓紧清理修改不符合《条例》精神和要求的现行政策文件,制定有关贯彻执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要建立健全监督考核体系,严格实施问责,依法推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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