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1〕19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成办函〔2011〕19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成都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组成
2.2 指挥部职责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储备
3.3 应急队伍
3.4 预警准备
3.5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4.2 预警信息发布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响应启动
5.3 分部门响应
5.4 分灾种响应
5.5 现场处置
5.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7 信息公布
5.8 应急终止或解除
6 恢复与重建
6.1 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6.2 调查评估
6.3 征用补偿
6.4 灾害保险
7 预案管理
8 附则
8.1 奖励
8.2 责任追究
8.3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及应急预案级别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四川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暴雨、干旱、寒潮、高温、雷电、大风、冰雹、大雾、霾、冰冻、低温、大雪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相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区(市)县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组成
市政府成立成都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挥协调。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主任由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成都警备区、武警成都市支队、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城管局、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园林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广新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成都电业局、电信成都分公司、移动成都分公司、联通成都分公司。
各区(市)县政府相应成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2.2 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气象灾害的防御和救灾工作,研究解决抢险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督促检查和指导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指挥部的指示和命令;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和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负责突发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气象灾害进行评估;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成都警备区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根据灾情和地方需要,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成都市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抢险救援,参与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应急抢险项目建设规划,争取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调控抢险救灾重要物资和灾区生活必需品价格。
市经信委负责救援所需的成品油、电力、煤炭、天然气协调;负责协调救援物资的生产和调运;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学校进行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根据避险需要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校人员安全。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工作,组织公安、消防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区(市)县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因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汇总经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审核的区(市)县灾情数据。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向中央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市国土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具体负责威胁城镇居民和乡村农户住房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灾区环境质量的监测和通报工作;指导灾区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灾害对环境的影响。
市建委负责灾后重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协助编制受灾村镇恢复重建规划。
市城管局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道路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应急管理和维护,处置城市管理相关应急突发事件。
市交委负责督促指导市管高速公路运营部门和协调省管高速公路运营部门,做好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除雪除冰防滑和雾霾天气应对,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对被困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及人员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协助区(市)县政府实施普通公路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铁路、民航等部门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指导江河洪水的监测预报和干旱情况的收集、评估,指导督促城市供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督促指导区(市)县政府完成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和农村供水设施修复,满足城乡群众生产生活用水需求。
市农委负责及时了解和掌握农作物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受灾农户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农民开展生产自救。
市林业园林局负责编制林业气象灾害应对预案;及时了解和掌握林业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林木、林业设施进行评估,为林业恢复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市商务局负责保障灾区肉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配合市发改委等部门做好市场价格稳定工作,整顿市场秩序,确保市场稳定。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灾区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广新局负责督促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及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指导协调市、区(市)县播出机构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和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相关知识的宣传。
市安监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应急救援。
市旅游局负责指导景区编制气象灾害应对预案;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对因灾害滞留景区的游客的救援。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及时向指挥部提供启动、终止应对气象灾害预案和组织抢险救灾的决策依据和建议;适时通过媒体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综合协调气象灾害应对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成都电业局负责成都电网电力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保障抢险救灾工作的用电需求,及时恢复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
电信成都分公司、移动成都分公司、联通成都分公司负责及时向公众传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对受损通信设施和线路进行抢修和恢复,保障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各区(市)县政府要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资金保障,一旦发生气象灾害,要及时安排和拨付应急救灾资金,确保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3.2 物资储备
各区(市)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气象灾害抢险应急物资的储备,完善调运机制。
3.3 应急队伍
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情调查和灾害报告等工作。
3.4 预警准备
气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与新闻媒体、通信运营企业等建立快速发布机制;新闻媒体、通信运营企业等要按有关要求及时播报和转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确定紧急避难场所,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5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组织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与自救互救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监测预警
4.l 监测预报
4.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气象、水文、地质监测预报系统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分析会商,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4.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与国土、水务、交通、农业、林业、环保、教育、卫生、旅游、公安、民政、城管、安监、电力等相关部门和驻地部队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4.1.3 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依托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4.2 预警信息发布
4.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2.2 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生情况及发展态势,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4.2.3 发布途径
各区(市)县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广播、电视、报纸、通信、网络、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应当及时传播当地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更新的信息。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气象灾害发生后,各区(市)县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相关要求上报灾情,跟踪掌握灾情动态,续报受灾情况。
5.2 响应启动
当气象灾害达到预警标准时,按照指挥部的命令,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预警信息以专报的形式发送到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5.3 分部门响应
按气象灾害的发生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各职能部门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5.4 分灾种响应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5.4.1 暴雨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暴雨预警,加强与水务、国土等部门的会商,适时加密监测预报。
水务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及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工作,提出避险转移建议和指导意见。
国土部门应会同气象、水务等部门研判地质灾害可能发生范围、发展趋势、威胁程度,确定相应预警预报响应级别并进入响应状态,根据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及时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区(市)县开展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和因灾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教育部门根据预警信息,指导督促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做好避险、停课等应急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公安、交通部门对受灾地区和救援通道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农业、林业部门针对农林业生产制定防御措施,指导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城管部门针对城市道路、桥梁、道路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及时进行应急管理和维护,处置城市管理相关应急突发事件。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2 干旱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干旱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加强与市政府相关部门的会商,评估干旱影响;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增雨作业。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民、林业生产单位等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测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以及森林病虫害预防和除治工作。
水务部门加强旱情、墒情收集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负责市级物资储备工作;指导区(市)县政府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物资准备;指导区(市)县政府开展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环保部门加强对重点涉水企业的监管,依法要求企业达标排放,保障水环境特别是饮用水源的安全;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督促企业压产、减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3 雷电、大风、冰雹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雷电、大风、冰雹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消雹作业。
建设、城管、交通等部门组织力量巡查、加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指导督促高空、水上、户外等作业人员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根据预警信息,指导督促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做好避险、停课等应急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部门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采取防风措施。
林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条件,指导开展火灾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督促指导社会各单位加强本单位内安全隐患排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单位及时通知居民妥善转移易受雷电、大风、冰雹影响的室外物品(车辆)。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4 寒潮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寒潮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及时对寒潮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针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紧急采取防寒防冻措施。
农业、林业、水务部门指导菜农、果农、林农、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寒和防冻措施。
卫生部门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交通部门指导有关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加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监管。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5 高温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高温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及时对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调配,保障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加强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故障。
水务等部门协调做好用水安排,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设、交通等部门指导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做好防暑措施,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停止作业。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展开医疗救治。
农业、林业、水务部门指导菜农、果农、林农、水产养殖户采取高温预防措施;林业部门还要做好在高火险天气条件下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6 雾、霾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雾和霾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及时对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增雨作业。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消除和减轻设备污闪故障。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部门及时发布路况和航道信息,加强道路交通和运输安全监管。
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滞留旅客安置工作。
环保部门做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时启动大气环境污染处置工作预案。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7 冰冻、低温、大雪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冰冻、低温、大雪等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交通部门及时发布路况信息,提醒上路车辆驾驶人员采取防冻、防滑等措施;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障道路通行安全。
铁路、民航部门做好除雪除冰工作;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滞留旅客安置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调配、设备巡查养护;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水务等部门指导供水单位落实防范措施。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区(市)县政府开展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和因灾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农业、水务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的防护措施。
林业部门组织对林木、种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区(市)县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避险转移安置,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或规避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5.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发生地区(市)县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所在地区(市)县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区(市)县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5.7 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5.8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经指挥部同意,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6 恢复与重建
6.1 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区(市)县政府牵头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受灾区(市)县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市政府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并争取上级财政给予支持;建立对口支援机制,由支援方向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6.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区(市)县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对区(市)县灾情数据进行审核,市民政局对区(市)县政府上报的灾情数据汇总。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区(市)县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按规定报送上级政府。
6.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相关区(市)县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6.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市金融办协调保险机构根据灾情及时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7 预案管理
7.1 本预案是市政府指导应对气象灾害的专项预案,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7.2 各区(市)县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7.3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社区、村应当制定应对气象灾害工作方案。
7.4 本预案由指挥部负责解释。
7.5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则
8.1 奖励
8.1.1 市、区(市)县政府对有效监测预警、预防和应对、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1.2 对因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援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2 责任追究
对不按法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不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责任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8.3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及应急预案级别
8.3.1 气象灾害预警分级统计表
8.3.2气象应急预案级别及灾害预警标准
(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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