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2〕7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11:10:34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成办函〔2012〕7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升行业文明服务水平,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部署的重要工作,也是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具体要求。按照深入开展“除陋习、树新风”活动的安排,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和从业人员素质,切实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市政府决定在中心城区开展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整治工作组织领导

出租汽车作为窗口服务行业,其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城市形象、城市文明和群众切身利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整治工作,将其作为解决群众出行需求的民生工程和加强城市软环境建设的管理工程来抓,纳入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认真研究、统筹部署、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管理和执法合力,严厉打击出租汽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规范服务行为,着力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由市交委牵头并制定工作方案,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经信委(市无委办、市能源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成都传媒集团及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共同参与,协同配合,根据部门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方案、明确整治任务、落实岗位责任、逗硬兑现奖惩,务求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一)重点整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结合贯彻新修订的《成都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严厉打击出租汽车营运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服务和不文明行为。一是整治拒载、恶意绕道、虚增运费、不打表议价宰客、不出具票据、不着工装、私自使用群呼和对讲机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整治驾驶员用语低俗、车容车貌不整洁、乱扔废弃物等不文明服务行为。三是整治计价器损坏缺失、车内设施设备不齐全、车辆带病营运等问题,市交委要采取技术措施,加强对计价器等车内营运设施进行定期抽查、检查。

(二)健全乘客举报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市交委要进一步畅通乘客举报投诉的渠道,着力完善查处和反馈机制,对有效乘客举报投诉要做到件件有回复、事事有结果,相关处理结果要及时公开发布,切实维护乘客合法权益。

(三)市交委要充分发挥调动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行业协会来推动落实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形成行业自律、成员互助、互相监督、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通过行业协会规范自律,培育文明经营、规范经营的行业意识,树立行业文明服务窗口形象。

(四)实行严格处罚。一是市交委牵头制定服务规范及规定,依法明确界定各类违规和不文明行为的认定标准,依法明确对违规驾驶员、营运公司的具体处罚办法。二是依据标准严处、重罚一批违法现象,树立行业新风,特别重点处理拒载、不打表宰客、车身内外不整洁、设施不齐全、语言不文明、私自使用群呼和对讲机的行为,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采取停车学习直至停止车辆营运的处罚。三是对车辆所属的营运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及时公开曝光。

(五)做好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评定工作。按照中心城区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评定工作实施方案,推动行业整体服务质量的提升。市交委要监督促进出租汽车营运企业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奖惩制度,切实提高本企业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

三、专项整治工作时间

从2012年5月25日起,至6月25日止,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专项集中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市交委要进一步完善加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形成长效机制,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落实好监管责任,不断巩固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市级相关媒体要按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宣传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对此次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专项整治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集中宣传行业涌现出的好人好事和标兵、榜样,引导广大从业人员向优秀驾驶员学习,同时要对行业各类违规、不文明行为及营运企业进行公开曝光,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树立扶优抑劣的良好舆论导向。

各郊区(市)县政府应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同步组织开展各自区域内的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专项整治工作。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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