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1〕24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主要河道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11:10:35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主要河道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的通知》



成办函〔2011〕24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水环境综合治理,推动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岷江沱江流域试行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的通知》(川办函〔2011〕200号)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主要河道跨界断面实行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主要河道跨界断面水质监测数据为依据,实行经济补偿机制,加强环境监管,强化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治理水环境污染的主体责任。通过试点探索,构建规范有效的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机制,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实施范围及内容

对各区(市)县主要河道跨界断面水质实行分级别、分浓度考核。考核因子为高锰酸盐指数(CODMn)、氨氮(NH3-N)。跨界断面、对照断面及考核因子可根据水质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三、扣缴标准

根据河流流量、水环境敏感程度和水质管理目标,将岷江、沱江流域干流跨界断面确定为一级扣缴断面,岷江、沱江流域重要支流跨界断面确定为二级扣缴断面,其他定为三级扣缴断面。扣缴基数为一级断面50万元,二级断面30万元,三级断面20万元。

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每月对区(市)县考核断面实行单因子评价,资金扣缴金额按超标倍数计算,计算方式为断面水质超标最高因子的超标倍数乘以扣缴基数。对入境对照断面水质达标、所考核的出境跨界断面水质超标的,按上述计算方法进行扣缴。对入境对照断面水质超标、所考核的出境跨界断面水质超标程度与入境对照断面水质一致或好于入境对照断面水质的不予扣缴;超标程度继续增大的,在扣除入境对照断面水质超标影响的基础上,按上述计算方法进行扣缴。对所考核河流发源于本地、无入境对照断面的,其出境跨界断面水质达到规定水质类别标准的不予扣缴;超过规定水质类别标准的,按上述计算方法进行扣缴。对照断面与跨界断面之间,涉及2个或2个以上的区(市)县支流或排水口汇入,其水质劣于对照断面的,对相关区(市)县实行平均扣缴,申请减免扣缴的由其自行举证,市水务局进行确认。同一区(市)县所有超标断面实行累计扣缴。

因不可抗拒原因引起的阶段性水质超标、断流等特殊原因造成无法采样,当月可不执行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免于扣缴期限由市环保局商市水务局确定。

四、扣缴方式

市环保局组织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每月对全市主要河道入境对照断面、出境跨界断面水质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以人工监测数据为主,参考自动监测数据)进行综合评定,对超标者计算出需扣缴的资金额度,每季度通报相关区(市)县,并抄送市财政局。年终由市环保局汇总扣缴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通过年终结算方式分别对相关区(市)县进行扣缴。

五、资金用途

扣缴资金专项用于:流域污染治理的补偿;流域污染治理工作奖励;考核断面水质监测补助、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和运行补助等支出。具体资金扣缴方式及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另行制定,报主要河道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联席会议审定。

六、组织保障

市政府建立主要河道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联席会议制度,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及联系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市政府副秘书长作为第一和第二召集人,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制度设计和资金使用、管理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

市环保局牵头负责跨界断面、对照断面设置和断面水质监测,并计算断面水质超标资金金额;市水务局参与跨界断面、对照断面设置;市财政局负责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的扣缴。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成都市主要河道跨界断面及水质类别扣缴级别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1 · 11CBH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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