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2〕7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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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办函〔2012〕7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成都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 打非治违 ”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2〕1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作业,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努力为建设城乡一体化、全面现代化、充分国际化的世界生态田园城市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行动范围

在全市所有行业(领域)集中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作业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和整治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道路和水上交通、消防、建筑施工、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有色等高危行业(领域)的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重点内容

(一)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行业(领域)内容。

1.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分包、转包生产经营和出租、转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牵头单位: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交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2.道路和水上交通。汽车客运站周边非法从事客运的车辆,城市中出租“黑车”、“黑的”、“克隆车”的违法经营行为;旅游景区非法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车辆;营运客车超载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牌或持空白包车证的,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无运输资质证车辆从事危化品运输的;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非客车、校车违法载人的;运渣车非法违法营运的;在未经批准的非法渡口和停靠点从事渡船营运的,无合法证件的渡船非法经营的。(牵头单位:市交委;责任单位:市建委、市教育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局、市城管局、市交管局)

3.消防。属于消防行政审批范围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未按规定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擅自施工或投入使用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的;大型综合楼未按规定装饰装修,动火、动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作业现场无人监管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不合格消防产品的。(牵头单位:市公安消防局;责任单位:市交委、市国土局、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4.建筑施工。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转包和分包工程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等责任主体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履行相关职责,不认真进行整改的。(牵头单位:市建委;责任单位: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安监局)

5.非煤矿山。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承担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露天矿山实行“伞檐”、“一面坡”开采,未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矿井、中段、采场未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或出口不畅的;尾矿库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的。(牵头单位: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

6.民用爆炸物品。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7.冶金有色。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标准进行高温金属液体生产、调运及车辆运输的;违反法规标准进行煤气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证照被撤销、吊销,或因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仍擅自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不健全的;企业领导带班、隐患排查治理、紧急撤人等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不落实的;从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冶金煤气有限空间作业防范措施不落实的。(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

8.特种设备。气瓶无证充装,违规充装;充装报废气瓶(含螺丝瓶)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气瓶,以及充装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牵头单位: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局)

四、工作步骤

我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从2012年5月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5月至6月中旬)。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实施方案,于2012年5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安办备案。要迅速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近两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

(二)严格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中旬至7月底)。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及时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及多个部门管辖的事项,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又一时难以关闭取缔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注重源头治理,深挖严打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8月)。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采取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本地区、本行业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于2012年9月7日前报送市政府安办。市政府安委会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区(市)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安办主任为副组长,市监察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局、市交管局、市公安消防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成都市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协调小组,负责全市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安办。各区(市)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协调工作小组,组织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二)搞好宣传发动。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开展讲座论坛、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深入宣传报道。要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打非治违”工作,主动举报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通过宣传引导,大力营造有利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严格责任查处。要从严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不力,特别是对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阶段之后仍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地区,要实行责任倒查,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要严格执行事故查处挂牌和跟踪督办制度,对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造成事故的企业,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构建长效机制。要将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与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与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相结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推动“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深入开展。要切实加强新建项目的审核审批。要坚持标本兼治,紧紧抓住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治本之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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