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1〕21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成都市历史建筑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11:10:47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成都市历史建筑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办函〔2011〕213号





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市房管局关于《成都市历史建筑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成都市历史建筑普查工作方案

市房管局



为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进一步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建设,构建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新型城乡形态,我市将在全域成都范围内开展历史建筑普查工作。按照准确掌握基本情况、科学保护利用历史建筑的要求,为做好本次普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历史建筑普查的目的

通过此次历史建筑普查,全面摸清和掌握我市历史建筑的数量、分布、特征、现状等基本情况,准确判断历史建筑保护形势,科学制定历史建筑保护政策。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对全域成都范围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较高建筑艺术价值或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相联系,能够反映我市城市发展及人文历史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历史建筑参考标准

(一)重要建筑或代表作品。在成都城市建设史上具有代表性、标志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二)特色建筑。在建筑类型、形式、技术工艺上具有一定特色和较高艺术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反映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三)纪念类建筑。主要指与重大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和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史料价值的代表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革命活动旧址、文化名人活动旧址、纪念碑与纪念亭、名人故居、名人墓葬、烈士陵园等。

(四)在我市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五)其他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宗教建筑、商业老字号等。

四、普查工作安排

2011年11月5日至2012年1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1年11月5日至20日,各区(市)县要成立历史建筑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定此次历史建筑普查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技术培训,进行全面普查的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1年11月21日至12月31日,各区(市)县对本辖区内的历史建筑开展全面普查,完成普查资料信息的登记和录入、数据整合、汇总等各项技术环节,为汇总阶段提供准确的基础资料。

(三)汇总阶段。2012年1月1日至31日,各区(市)县按照《成都历史建筑调查表》(见附件1)、《成都历史建筑调查汇总表》(见附件2)要求,对普查资料进行整理、复查、汇总,报送至市房管局(联系人:谭楷、陈勇;联系电话:86279727、86279368;电子邮箱:cdlsjz@163.com)。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本次历史建筑普查的重要意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统筹协调,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各区(市)县要严格按照本次普查要求,如实填写、按时报送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三)龙泉驿区、双流县、新津县及成都高新区要对天府新区规划建设范围内的区域进行重点调查摸底,抢救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附件1填表说明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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