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2〕3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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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通知》



成办函〔2012〕3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强化污染减排和生态保护,为我市奋力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撑,现就做好2012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加快淘汰火电、钢铁、水泥、电镀、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化学制药、轻工(酿造、造纸、发酵)、印染、制革等14类重污染、高排放行业中的落后产能,实施总量控制。在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减排中,重点抓好污水管网建设、雨污分流和管网查漏纠错,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和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浓度差;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推进养殖户向规模化转变,实现集中养殖企业达标排放、散养户种养平衡。在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减排中,重点抓好火电、水泥、机动车和燃煤污染治理,提高国电成都金堂发电有限公司、达尔凯三瓦窑热电(成都)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联邦制药(成都)有限公司等企业的综合脱硫效率;加快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等2000吨/日规模以上的水泥熟料生产线脱硝工程建设;加大机动车污染治理力度,年内全部淘汰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公务黄标车,2014年底前淘汰全市所有黄标车;开展燃煤锅炉烟气治理,控制生活源二氧化硫排放量。落实减排目标责任,确保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

二、推进水污染综合治理

围绕2013年内消除黑臭水体、中心城区府南河和沙河水质达Ⅲ类水质,2014年内黄龙溪断面基本达标的目标,制定实施全市水环境治理工作方案。抓好城乡下河排水口污水治理,2012年6月底前完成中心城区三环路内府河、南河(含干河和清水河)及涉及饮用水源保护的杨泗堰的下河排水口污水治理,2012年9月底前完成西郊河、饮马河、摸底河、沙河排洪河的下河排水口污水治理,实现水清、无味,2012年底前完成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河道50%以上的下河排水口污水治理。加快成都市新建污水处理厂(一、二厂迁建)建设,2012年完成70万吨/日工程建设并投入运行,2013年形成100万吨/日的污水处理能力;加大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和雨污分流整治力度,围绕“北改”工程加强城北片区雨污分流系统建设,确保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率达95%、县城污水处理率达82%、乡镇污水处理率达61%;提高全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标准,实施污水深度处理,加快青白江污水处理厂技术改造,确保2012年7月底前稳定达标排放。加大中水回用力度,编制实施成都市污水处理回用规划和成都市“198”区域环城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建设一批中水回用湿地处理工程。力争岷江(外江)岳店子和沱江五凤出境断面水质达到划定水质标准,岷江(内江)黄龙溪出境断面水质有显明改善,全市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全面提升。

三、深化大气污染综合整治

深化扬尘污染整治,突出抓好市政交通、“北改”工程和天府新区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推行工地扬尘治理物业化、标准化管理,工地出入口落实冲洗等防尘降尘措施,2012年内中心城区、二圈层、三圈层区(市)县建设工地物业标准化管理率分别达到95%、85%、80%;建筑垃圾运输实现公司化管理,运渣车实行集装箱式密闭运输,商品混凝土车必须安装防撒漏收集装置,郊区(市)县要在2012年12月底前分别规划建设1-2个建筑垃圾消纳场;强化散装水泥使用管理,中心城区、二圈层、三圈层区(市)县散装水泥使用率分别达到80%、60%、55%,中心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和混凝土;推进道路硬化、裸土覆盖、提挡降土“三大工程”,强化道路保洁。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严格新车上户排放标准,强化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开展机动车尾气路检,加大黄标车限行处罚力度,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完成全市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推进燃煤污染治理,加大全域成都禁煤区建设力度,强化二、三圈层区(市)县政府所在地禁煤工作,加快燃气管网建设,推进清洁能源改造。深化餐饮油烟污染治理,中心城区实现餐饮油烟全处理,推进郊区(市)县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加强秸秆禁烧区域联动,加大禁烧查处力度,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规范烟花爆竹燃放,禁止销售和燃放高污染的烟花爆竹,实行限时、限区域燃放。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实行环境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在中心城区8个国控子站开展细颗粒物(PM2.5)、臭氧(O3)、一氧化碳(CO)监测。力争中心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320天以上,二圈层区(县)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329天以上,三圈层县(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330天以上,全市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现行标准)。

四、强化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

加快完善饮用水源保护法规和监管体系,建立郫县饮用水源保护资金,落实保护责任和保护项目。加快县城以上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封闭隔离工程建设,2012年7月底前完成市自来水二、五厂取水口上移工程。加快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建设,2012年6月底前完成成都市应急水源(磨儿潭)工程建设,尽快启动市自来水七厂建设,做好市备用水源规划论证工作。推进水源地保护数字化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水源污染事故应急能力,确保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100%。

五、加强重金属、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等污染防治

以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为抓手,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出台成都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抓好铅蓄电池、皮革、电镀行业环境风险排查,强化涉汞、镉、铬、铅、砷等重金属企业的控制与监管,淘汰涉重金属企业落后产能,加快推进涉一类重金属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和联网工作。加强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监管,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制度和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建立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开展化学品项目环境风险评估,依法淘汰高毒、难降解生产项目。推进成都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程建设,2012年底建成四川省成都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加强核与辐射污染监测与防治,推进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研发和建设试点,全面落实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确保全市涉放射源单位持证运行率达100%,退役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安全收贮率达100%,区(市)县要在2012年内增设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专门监管人员。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推进中心城区道路“白加黑”工程,防治交通、工业、建筑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开展敏感时期区域噪声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噪声污染行为。

六、加快生态建设和农村环境保护

制定成都市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意见,在温江区、双流县开展全国生态文明试点工作,带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严格落实《成都生态市建设规划》,积极推进生态县和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新都区、新津县建成国家级生态县(区),龙泉驿区、崇州市力争建成省级生态区(市);加强生态工业园建设,推进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试点工作;加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区域环境监督管理,推进退耕还林、荒山植绿、天然林保护工程和野生动物保护工程,加快“198”环城生态湿地公园建设,构筑龙泉山、龙门山生态屏障,进一步提高全市森林覆盖率。深化农村环境保护,推进村庄连片整治,全年力争新建农村户用沼气池2000口、大中型养殖场沼气工程4万立方米,完成测土配方施肥370万亩、秸秆综合利用510万亩、土壤有机质提升40万亩,完成20家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企业限期治理任务,切实减少农村面源污染;强化农村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管理,推进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加快区(市)县生活垃圾压缩站、中转站建设,确保年底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8%以上,场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力争祥福环保发电厂2012年6月底前建成投运,中心城区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一期项目2012年底前建成投运,万兴环保发电厂和长安垃圾场垃圾渗滤液处理厂扩能项目2012年内开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实施循环经济推进计划,推进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加快金堂环保装备设备制造基地、成华区龙潭环保服务总部基地建设,促进产业集群发展。

七、提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

加强环保规划,编制实施成都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等。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前置规定,凡需新增污染物排放指标的项目,必须削减一定比例的同类污染物,并纳入年度减排计划;加强重大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调剂,确保天府新区、“北改”、交通运输、重大产业等重点项目顺利实施。加强环境监察督察,大力查处危及饮水安全、重金属污染等群众关心的环境违法案件。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建设,组织青白江区、彭州市、郫县等7个区(市)县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建设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郫县、金堂县永久性应急物资库,开展社会化物资储备库建设试点,抓好应急能力达标建设。加强环境经济政策研究,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组建排污权交易储备管理中心,搭建排污权交易平台,出台成都市排污权交易管理规定、排污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和排污权出让收入收缴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推动污染治理和总量减排工作;实行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对主要河道跨界断面水质实行分级别、分浓度考核,严格扣缴制度和资金管理,促进水环境治理;推进重点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增强环境风险控制力。加强环保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保“物联网”试点,推进石化基地监测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察执法能力、环境监测能力、环保宣教能力达标建设,2012年底前市、区(市)县两级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大队)和环境监测站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各区(市)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总责,加大环保投入,加强检查督促和考核。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做到环保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履职尽责,扎实工作。市政府目督办与市环保局要分解细化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责任,严格检查考核,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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