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2〕15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规划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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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规划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办函〔2012〕15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自2010年10月我市实施乡村规划师制度以来,100名面向社会公开招募的乡村规划师,在全市各乡镇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升了农村地区科学发展的理念, 促进了我市乡村规划水平的提高。为进一步加强乡村规划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第一批乡村规划师续聘和增补工作,保证乡村规划师制度的连续性

2012年10月,第一批乡村规划师任期届满。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10〕37号)的要求,各区(市)县政府应及时做好第一批乡村规划师任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择优续聘;结合第二批乡村规划师的配备情况,根据乡镇建设的实际需求,确定2012年应增补的乡村规划师人数,确保重点镇、特色镇、示范线沿线重要镇(乡)乡村规划师满覆盖,同时满足周边镇(乡)得到辐射服务。市规划管理部门要协助区(市)县政府做好招聘工作,在2012年10 月30日以前,完成增补人员的招聘,并在2012年11月30日以前,完成对新聘任乡村规划师的培训。

二、进一步完善乡村规划师管理,保证乡村规划师制度的长效性

市规划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指导监督乡村规划师制度的实施;各区(市)县政府要重视和发挥乡村规划师制度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乡村规划师管理实施细则,加强乡村规划师管理和考核。区(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乡村规划师的指导和培训,制定乡村规划师工作计划,加强乡村规划师的业务交流,并开展对乡村规划师的业务评估。派驻乡村规划师的镇(乡)政府要进一步为乡村规划师的工作创造必要条件,激发和保护乡村规划师的工作热情,充分尊重其专业意见,为乡镇的规划建设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三、切实落实乡村规划师工作经费,为乡村规划师制度提供保障

市财政部门要继续安排乡村规划专项经费,用于乡村规划师社会招聘人员年薪补贴、乡村规划师及全市基层规划工作人员培训等。区(市)县政府要继续配套乡村规划师经费应承担的部分,切实落实乡村规划师的各项待遇。市规划管理部门要按照乡村规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资金的指导和监管,保证资金的正常使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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