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3〕9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成都市中心城区商品批发市场调迁试点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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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成都市中心城区商品批发市场调迁试点方案的通知》



成办函〔2013〕93号





有关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商务局关于《成都市中心城区商品批发市场调迁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7日





成都市中心城区商品批发市场调迁试点方案





市商务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中心城区商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市场)调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三个一批、一企一策”原则,在中心城区选定一批市场进行调迁试点。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试点方案。

一、试点项目

中心城区调迁试点的市场共13个(不包括已纳入“北改”目标的荷花池、驷马桥片区市场)。其中:关闭外迁的市场6个,改造提升的市场3个,转型发展的市场4个。

(一)关闭外迁的市场:大西南建材城、白莲建材市场、青莲建材市场、青龙建材市场、鑫盛达建材市场、西联汽配市场。

(二)改造提升的市场:量力钢材物流中心、恒业国际居家用品市场、富森·美家居装饰建材市场。

(三)转型发展的市场:宏正商业广场、金府灯具城、尚都服饰广场、世纪电脑城IT区。

二、试点目标

2013年内,关闭外迁的市场应完成关闭拆除,改造提升的市场应动工建设,转型发展的市场应完成内部装修和外立面改造。

三、相关政策

调迁试点项目原则按“一企一策”推进工作。“北改”区域内的市场调迁项目原则按照“北改”政策执行,其他区域的市场调迁项目参照“北改”政策实行。

(一)调迁试点项目均可按“北改”产业项目享受土地利用、项目报建、房屋征收、财政优惠等政策。试点市场片区整体改造项目,享受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北城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2〕20号)中“以住宅为主的片区整体改造项目”相关政策。

(二)调迁试点项目自主改造为城市综合体和商务楼宇,且建成后自持物业产权超过50%的,土地出让收入按成办发〔2012〕20号文应计收标准的90%收取。其中,全部自持物业不分割产权的,土地出让收入按成办发〔2012〕20号文应计收标准的50%收取。属于全市服务业重大项目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贴息或奖励。

(三)改造提升的调迁试点项目,建成后自持物业产权不低于70%的城市综合体和商务楼宇项目,根据项目发展定位、功能布局、交通条件、空间形态等因素,按照“一企一策”和“市场运作”原则,由市规划局会商所在区政府,其用地建筑容积率可在现有规划条件基础上适度提高。

(四)2013年内完成关闭拆迁的调迁试点项目,按照关闭时间、经营户数量、土地规模给予奖励。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五)列入转型发展的市场项目,2013年内完成改造并投入运营的,由市服务业引导资金按改造升级投入资金的10%给予补贴。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市场调迁试点领导体制。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维稳办、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北改办和有关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市场调迁试点协调小组,负责研究审定试点方案、政策措施,推动试点工作开展。日常工作由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二)建立市区两级联动机制。市城管、工商、消防、交管、卫生、规划、房管等执法部门,要形成联动合力,对试点市场,尤其是实施关闭和转型经营的市场,配合辖区政府对市场内及周边的交通堵塞、占道经营、消防隐患、“住改商”、噪音扰民、违规搭建等问题进行综合整治。

(三)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市级媒体要组织对市场调迁工作进行宣传,积极营造加快调迁的舆论氛围。

(四)明确责任主体和实行目标管理。有关区政府为市场调迁的责任主体,具体承担调迁工作的组织实施。将市场调迁工作纳入市级专项目标管理。

五、工作安排

(一)2013年5月底前,有关区政府制定实施方案,报市市场调迁试点协调小组审定后实施。

(二)2013年底,市市场调迁试点协调小组检查验收。



附件:2013年成都市中心城区商品批发市场调迁试点项目一览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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