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3〕6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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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成办函〔2013〕6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3〕20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宣传和贯彻川办函〔2013〕20号文精神,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执法检查和监督考核,全面提升城镇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水平,杜绝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7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

城镇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13〕2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液化石油气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





近两年,全国发生了多起因液化石油气泄露爆炸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了极大损失。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城镇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督管理,切实做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充装管理,严格企业准入制度

(一)严格市场准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燃气管理部门)要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的通知》(川建城发〔2012〕520号)要求,依据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审批标准,严格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凡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工商部门一律不予注册登记或不核定其经营范围;《燃气经营许可证》过期或失效的企业,工商部门一律不予通过年检或责令变更其经营范围。各地要按照本地燃气发展规划,严格控制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规模和数量,逐步减少直至取消个体经营者液化石油气经营网点。要积极推行以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企业为主体的供气配送制。

(二)实行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燃气管理部门)要鼓励和引导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购买安全及意外伤害保险。要建立健全对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制度,对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过3次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城镇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以及一年内受到过公安消防、工商、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3次及以上依法查处的城镇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一律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加强气瓶管理,实行电子化跟踪溯源

(三)强化气瓶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的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气瓶充装、检验单位要完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条件,严格按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充装、检验,不得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气瓶、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报废气瓶等,对超过使用年限、制造标志模糊不清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做破坏性报废处理。

(四)大力推进气瓶监管的安全科技创新,提高气瓶充装、检验的自动化、信息化水平。鼓励和推动气瓶充装站、检验站运用电子标签等信息化手段,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做好气瓶充装、检验工作,实现气瓶充装、检验信息的自动识别和气瓶的动态监管。

(五)实行经销与充装企业对口管理。持《燃气经营许可证》但没有接卸、充装燃气设施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以及过渡期内持《燃气经营临时许可证》的个体经营者,只能与一家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企业签订代销、分销合同或协议,并严禁使用销售网点的自有钢瓶。违反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经营临时许可证》。

三、加强气质管理,严禁非法添加

(六)科学检测气质成分。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液化石油气。气源企业销售液化石油气应当同时提供气质检测报告,所售液化石油气气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其中二甲醚等组份(含C5及C5以上组份)不得高于3%。城镇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5%的进货批次比例,对所进液化石油气取样送检,并不得在液化石油气中非法添加二甲醚等影响燃气安全的化学成分。进入市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气质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按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加强源头治理。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二甲醚生产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督促二甲醚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购销台账,如实记录销量和流向。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经营、储存二甲醚的,一律按非法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加强用气场所监管,严格消防审查

(八)加强用户消防监管。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管,将店铺选址、内部装修、消防疏散通道、消防指示标志、自动安全阀、灭火装置、液化石油气使用场所安全等纳入消防安全审查。严查在民用住宅和商业建筑内储存经营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九)严格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审查。在消防审查中,对高层建筑内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应当要求使用者按照规范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对高层建筑内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应要求按照规范设立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同时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安全阀,还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当液化石油气总储量超过1立方米、不超过3立方米时,应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间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十)科学规范液化石油气瓶组的使用。液化石油气瓶组的安装与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安全可靠。对商业用户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瓶组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的,公安消防部门应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十一)严格公用场所液化石油气的使用管理。对人员密集场所需要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要求使用者根据需要限量使用,且须由专人管理、登记;其中,医院病房楼内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商场、市场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液化石油气瓶,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的,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瓶的,公安消防部门应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十二)认真落实液化石油气设施选址有关规定。对生产、储存、经营液化石油气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公安消防部门应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十三)严格执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定。对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液化石油气,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安部门应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五、加强宣传教育,确保安全用气

(十四)加强宣传和引导。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媒体,进一步加强安全用气宣传;要督促城镇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宣传主体责任;要建立对液化石油气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灌装、使用等环节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制度;要定期向社会发布符合国家标准,并适合本地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的燃气燃烧器具名录;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燃气燃烧器具的行为。

(十五)建立企业安全宣传制度。城镇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切实承担起安全宣传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用户安全用气宣传有关制度,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城镇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必须在气瓶的显著位置粘贴安全用气须知和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常识,配送销售人员应当向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宣讲并做好记录,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用户进行入户检查,并提醒用户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等不符合规定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对违反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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