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3〕12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贯彻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城市义务教育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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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贯彻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城市义务教育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函〔2013〕120号





有关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贯彻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城市义务教育实行“两免一补”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8日



关于贯彻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城市义务教育

实行“两免一补”政策的实施意见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城市义务教育实行“两免一补”政策的通知》(川财教〔2013〕2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政策

(一)实施范围。从2013年春季学期起,对在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公办学校及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全面免费提供教科书和作业本,并对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生活费补助享受面按不超过各地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寄宿学生总人数的20%确定。

(二)补助标准。

1.免教科书费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期75元,初中每生每期155元。

2.免作业本费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期15元,初中每生每期20元。

3.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一致,即:小学每生每期500元,初中每生每期625元。

二、资金分担

(一)免教科书费。扣除省补助后,由市、区两级分级承担,即市属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区级财政承担。

(二)免作业本费。由市、区两级分级承担,即市属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区级财政承担。

(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扣除省补助后,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即市属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余额的20%,剩余部分由区级财政承担。

三、工作要求

五城区、成都高新区公办学校及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已经收取的2013年春季学期的教科书和作业本费,由各学校在文到之日3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学生家长。

各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实施。各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具体实施工作;要参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法,建立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制度和循环使用制度,确保实现“课前到书、免费用书”;要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资助特困家庭子女入学的通知》(川办发〔2003〕12号)中的相关规定,做好辖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的界定工作。财政部门要把本级应分担的资金足额纳入预算安排,及时拨付,确保政策兑现,并加强资金发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四、其他事项

我市已出台的关于城市义务教育免教科书费、免作业本费以及对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此次调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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