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3〕12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农产品加工业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价格补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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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农产品加工业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价格补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成办函〔2013〕123号





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农产品加工业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价格补助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3日



成都市农产品加工业项目使用

集体建设用地价格补助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有效解决农产品加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瓶颈,推动农产品加工业快速发展,大幅度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带动农民持续增收,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带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带动农民持续稳定增收作用明显,在《成都市农产品加工产业布局规划(2012—2020年)》中确定的农产品加工基地、青白江粮油加工产业园区投资建设的农产品加工业项目及符合《成都市林业园林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食用林产品加工项目。具体包括以下两类:

(一)2013年起新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当期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亩平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不含用地费用)的项目。

(二)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项目。

二、补助政策

项目在合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并按期建设、投产达产,市、县财政对该项目应支付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费用(每亩不超过40万元)与项目所在地区(市)县工业用地指导价的差额部分予以全额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亩。

三、资金来源

项目用地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按5∶5比例分担。市本级从2013年起设立集体建设用地价格补助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亿元,用于解决市级承担补助部分,当年资金若有结余,可用于市政府规划的农产品加工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四、实施程序

项目认定、补助政策确定及兑现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项目认定。项目洽谈地区(市)县根据项目促进情况,及时将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且需市上支持的项目报市农委,由市农委及时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项目报市政府审定。

(二)补助政策确定。项目促进由项目牵头洽谈所在地区(市)县政府负责,需市上给予支持的用地补助政策报经市农委审定后,再在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补助政策兑现。项目合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实质开工建设后,先拨付30%,项目主体竣工后拨付50%,项目全面竣工投产后拨付剩余20%。市级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按项目进度拨付到项目所在地区(市)县,并由区(市)县兑现到企业。市农委负责对项目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并向市政府汇报。

五、附则

(一)外资项目投资额按同期外汇中间价折算。

(二)分期建设项目只计算当期投资。

(三)本实施意见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四)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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