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3〕14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第十三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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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第十三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成办函〔2013〕14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第十三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19日





成都市第十三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检阅全市开展体育活动的成果,全面提高市民身体素质,培养和选拔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加快我市向全国体育强市迈进的步伐,我市定于2016年5月至7月举行成都市第十三届运动会。特制定竞赛规程总则。

一、主办单位

成都市政府。

二、承办单位

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直机关工委,青白江区政府。

三、运动会宗旨

运动、健康、拼搏。

四、竞赛时间

青少年组:2016年7月;

成年组:2016年5月至6月;

老年组:2016年5月至6月。

五、竞赛地点

青白江区体育中心及成都市有条件的体育场馆。

六、竞赛项目

(一)青少年组:田径、游泳、跳水、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艺术体操、武术、射击、射箭、举重、柔道、跆拳道、围棋、象棋、国际象棋、国际跳棋、航空模型、航海模型、定向越野、幼儿体操、体育舞蹈,共25项。

(二)成年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台球、保龄球、武术、围棋、象棋、国际象棋、桥牌、健美操、体育舞蹈、广场健身舞、铁人三项、高尔夫、定向越野、信鸽、电子竞技、公路自行车,共23项。

(三)老年组:门球、网球、乒乓球、健身球操、柔力球、气排球、太极拳(剑)、健身秧歌(腰鼓),共8项。

七、表演项目

(一)青少年组:轮滑。

(二)成年组:马术。

(三)表演项目采用公开报名的方式,不注册,成绩不计入代表团奖牌数和团体总分。

八、参加单位

(一)青少年组。各区(市)县,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

(二)成年组、老年组。

1.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各行业系统体协、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驻蓉部队、境外驻蓉机构、街道社区均可组团或组队参赛。

2.成都市各业余体育俱乐部可单独组队参赛。

3.本市居民或暂住人口的个人,外企、合资企业中的外籍人士,港澳台胞,外国留学生可凭相关证明以个人名义参加单项个人比赛。

九、运动员资格

(一)青少年组。

1.参赛运动员须持有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正住户口(身份证)和学籍。2014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户口由外地迁入成都者不能参赛(代表成都市在四川省体育局注册,并获得四川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参赛资格的运动员除外)。

2.参赛运动员年龄限200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其中射击可放宽到1998年1月1日以后)。运动员报名年龄如与市级青少年比赛和注册等不符时,以成都市公安局人口信息网上年龄为准。

3.省、市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和省级训练单位、成都体院竞技体校、市体育运动学校、市重点业余体校(班)适龄学生可代表原输送学校所在的区(市)县参加比赛。

4.参赛运动员资格按照《成都市第十三届运动会(青少年组)运动员资格管理办法》(由市体育局按本总则有关规定制定)进行管理。

(二)成年组。

1.参赛运动员须持有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身份证,女子年龄18岁至55岁(1961年1月1日之后出生至1998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男子年龄18岁至60岁(1956年1月1日之后出生至1998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

2.省、市各优秀运动队和职业俱乐部的运动员、教练员,各级业余体校专职教练员均不得参加成年组比赛。

(三)老年组。参赛运动员须持有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身份证,女子年龄55岁至70岁(1946年1月1日之后出生至1961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男子年龄60岁至70岁(1946年1月1日之后出生至1956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

(四)参赛运动员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健康证明,明确适合参加体育比赛,并在报名时出示有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五)凡参赛运动员资格出现争议的,由市第十三届运动会运动员资格审查小组进行确认和裁决。

(六)参赛运动员须符合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各组参赛运动员在报到时须办理《竞赛证》。

(七)各单位须严格审查运动员资格,按要求填写各项目报名表,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行为的,按市第十三届运动会运动员资格审查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竞赛规定

(一)各项目比赛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和有关规定。

(二)各项目竞赛根据报名队(人)数确定赛制和赛次。

(三)本总则设定的竞赛项目及竞赛项目中的小项(幼儿体操、跳水、举重、柔道除外),如报名参赛的队(人)少于3个队(人)时,则取消该项目或小项的比赛。

(四)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裁判长、副裁判长、仲裁主任由市体育局委派,裁判员、仲裁委员由各单项竞赛委员会聘请。执行裁判员年龄应在65岁以下。

十一、参赛办法

(一)青少年组。

1.各代表团应参加包括田径、游泳在内的6个奥运会项目比赛,否则取消该代表团各项评奖资格。

2.每名运动员只能参加一个项目和一个组别的比赛。

3.各单项竞赛规程由各项目管理中心或各单项运动协会制定,由市体育局统一发布。

4.各项目组别设置、参赛人数及年龄详见单项竞赛规程。

(二)成年组。

1.各单项竞赛规程由各项目管理中心或各单项运动协会制定,由市体育局统一发布。

2.参赛的具体办法详见成年组各单项竞赛规程。

(三)老年组。

1.各单项竞赛规程由市老年体协制定,由市体育局统一发布。

2.参赛的具体办法详见老年组各单项竞赛规程。

(四)报名。

1.第一次报名: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各参赛单位拟参赛的项目应以书面形式报市体育局体育竞赛处(成都市锦城大道366号21827、21813室,邮编610042,电话:61885345、61885346、61885347)。

2.第二次报名:详见各单项竞赛规程,并按规定于各项目赛前60天分别报市十三届运动会组委会竞赛处和各赛区。逾期不报或填报不清楚的视为弃权。

十二、录取名次与计分办法

(一)青少年组。

1.篮球、排球、足球(11人制)项目录取前十二名,按13、11、10、9、8、7、6、5、4、3、2、1×4计分;其他项目录取前八名,分别按13、11、10、9、8、7、6、5计分(足球7人制、5人制×2计分);参赛队(人)不足录取名次时,按实有参赛的队(人)录取,均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计分。

2.篮球、排球、足球(11人制)金牌×4计算;足球7人制、5人制金牌×2计算。

3.各区(市)县承担代表成都市参加四川省第十二届运动会组队参赛任务[以区(市)县体育部门与市体育局签定的联办协议认定]按1枚金牌、13分计入该代表团。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足球、棒球、垒球、曲棍球项目获得第一名的组别,运动员分别按0.2枚金牌、2分计入所属区(市)县代表团;其他项目获得金牌的运动员按0.1枚金牌、1分计入所属区(市)县代表团(1人获多枚金牌累计计算)。

4.创一项市青少年纪录加3分;创市纪录、省青少年纪录加6分;创省纪录、全国青少年纪录加9分;创全国纪录加18分。一人(队)多次创同项纪录只按最高分加1次;两人(队)或两人(队)以上创同一纪录均加分。创纪录加分,计入各代表团总分。

5.设“进步奖”(具体评定办法由市体育局制定)。

6.设“突出贡献奖”(具体评定办法由市体育局制定)。

(二)成年组、老年组。

1.设成年组、老年组代表团总分奖,分别录取前十二名。各代表团参赛项目达5个以上的,方可计代表团总分。

2.各单项竞赛均录取前八名,不足八名的队(人)按实有参赛队(人)数录取。

3.设组织奖,按实际参赛代表团的20%评定(具体评定办法由市体育局制定)。

十三、竞赛委员会设立

设立“成都市第十三届运动会运动员资格审查小组”,各项目设立“单项竞赛委员会”,各单项竞赛委员会下设“仲裁委员会”。

十四、奖项评选

各代表团、队开展“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活动,各赛区开展“最佳赛区”评选活动(具体评定办法由市体育局制定)。

十五、闭幕式颁发奖项

(一)颁发青少年组代表团团体总分前八名。计算方法:按所有参赛项目的名次得分、创纪录加分、输送加分的累计总和,高者名次列前;总分相等,名次并列,无下一名次。

(二)颁发青少年组代表团奖牌总数前八名。计算方法:按所有参赛项目中获得金牌数、加牌数的总和多少排列,金牌总数多者名次列前;如金牌数相等,银牌数多者名次列前;银牌数再相等,铜牌数多者名次列前;金、银、铜牌总数均相等时,名次并列,无下一名次。

(三)颁发青少年组代表团“突出贡献奖”。

(四)颁发青少年组代表团“进步奖”。

(五)颁发“体育道德风尚奖”。

(六)颁发成年组代表团“总分奖”、“组织奖”。

(七)颁发老年组代表团“总分奖”、“组织奖”。

十六、金牌设置

本届运动会成年组设金牌共计210枚,青少年组设金牌共计492枚,具体年龄组别及金牌数设置表详见市体育局官方网站。

十七、团(队)旗

各代表团、队自备团(队)旗,颜色自定,旗上可有本代表团(队)的徽记,规格为旗长3米、宽2米。

十八、比赛经费

各代表团、队及个人参赛所需经费自理。竞赛组织经费由市运会组委会适当补助。

十九、冠名权

本届运动会允许各代表团、队使用企业、产品冠名权。各赛区冠名权按市运会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其他

本规程总则和各单项竞赛规程解释权属市体育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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