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4〕3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函〔2014〕3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8日
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为加强我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的工作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3〕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企业技能人才培养
(一)加强企业岗位培训。市域内企业吸纳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后的6个月内,依托其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对劳动者开展岗前培训,劳动者取得初级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由人社部门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二)强化高技能培训。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具备资质条件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参加技能提升培训,或由企业自行培训,参加培训职工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社部门按照技师1000元/人、高级技师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纳入省级培训计划的企业,培训补贴按省级补贴标准执行。
(三)抓好企业青年技能人才培养。由市人社局牵头,每年组织百名企业青年职工免试就读技工院校,其中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企业职工可免试就读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各技工院校对脱产学习的企业在职职工可注册为正式学籍并按规定免收学费,参加学习的职工同时享受国家助学金补助政策。
(四)拓宽企业技能人才的成长通道。经所在企业同意,从事本职业(工种)6年以上的技术骨干可申报参加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鉴定,从事本职业(工种)15年以上的技术骨干可申报参加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考评,获得国家专利和市级技术革新发明奖的技能人才可越级参加技能考评。“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由市人社局帮助申领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四川省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由市人社局颁发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优胜选手,经市人社部门认定后,可按相关规定晋升一级职业资格等级。
二、完善企业技能人才激励机制
(五)提高企业技能人才待遇水平。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分别享受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工资福利待遇。企业在与技工院校毕业生协商确定初次就业待遇水平时,对取得高级工、技师(或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分别按不低于大专和大学本科毕业生待遇水平确定。对从市外引进的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在落户、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与中级、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同等对待。对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退休以前被企业聘用的高级技师,退休时可按其实际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
(六)健全企业技能人才奖励激励机制。按照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原则,市人社局每2年会同相关部门推荐评选一批“成都市十大技术标兵”、“成都市技术能手”、“成都市青年岗位能手”,并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应优先推荐各级各类技术能手申报劳动模范、享受政府津贴等待遇,各区(市)县也要建立相应的奖励激励机制。
(七)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建立市级技能竞赛机制,完善竞赛组织模式,扩大竞赛规模。各区(市)县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和行业优势,积极举办技能大赛。鼓励行业企业开展紧缺特殊工种的技能大赛,搭建有更为广泛的工种参与的技能竞赛大平台。市级技能大赛中的前3名选手,由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等部门推荐参与“成都市十大技术标兵”评选;前6名选手可评定为技师并给予奖励,其中,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由市人社局、团市委等部门推荐参与“成都市青年岗位能手”评选并予以奖励;其余选手符合晋升条件的在原职业资格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为高级工)。对在行业和区(市)县技能比赛中取得第一名的选手,由市人社局、市总工会推荐参与“成都市技术能手”评选,达到职业技能鉴定要求的,晋升一级职业资格并予奖励。
三、强化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保障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综合管理作用,加强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动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做好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指导本行业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落实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相关政策措施,建立本行业高技能人才数据库,加强企业和行业间的技能交流、信息互通。企业要建立职工培训档案,记录职工参加职业培训情况,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内容,定期向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九)加强基础工作。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完善企业技能人才需求信息征集机制,定期进行企业技能人才需求信息征集调研和发布;完善高技能人才信息平台,面向社会收集掌握在蓉就业高技能人才信息,引导和鼓励企业及个人及时申报;通过区(市)县、街道(乡镇)与辖区内企业的信息互动,切实做好技能人才基础信息统计、培训岗位对接等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技能人才队伍现状、职工培训进展情况以及企业培训资源等方面的调查统计。
(十)落实经费政策。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企业职工培训,各级人才办每年要安排人才专项资金重点保证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其他相关部门也要从本部门预算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相关行业、企业的职工培训工作。企业要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确保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重点用于职工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以及职工岗位技能成才奖励等。人社部门要联合财政、审计、税务、工会等部门对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和教育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摸排检查和通报,对违反规定未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十一)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介资源和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及基层就业社保服务平台,把新闻宣传与社会宣传相结合,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关于技能人才培养的新政策新措施和高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突出贡献及优秀高技能人才典型,促使企业真正认识到职业培训对提高职工素质、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凝聚力的重要作用,推动企业主动开展职工培训。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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