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3〕21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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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成办函〔2013〕21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4—2015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13〕185号)有关规定,现将《成都市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5日





成都市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表看附件)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总额在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项目预算总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均属政府采购管理范畴,实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和服务类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应公开招标。

四、实施要求

(一)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即采购人)应根据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依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实施。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其中,纳入通用项目的品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项目应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通用项目中的协议采购和定点采购按照协议采购和定点采购相关规定执行;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中,经财政部门同意,部门、单位可对经常性采购项目实施协议采购或定点采购,并制定相应办法进行管理。

(三)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除外);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非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在具备声像监控条件,有全方位监控系统的场所进行。监督记录的声像资料应予保存备查。

(四)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实施监管。

(五)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在政府采购评审标准和方法等方面充分体现对绿色环保、节能产品及中小企业的支持,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采购中应按照采购成本与使用成本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产品的全寿命使用成本。

(六)采购人应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的意见》(成府发〔2009〕54号)精神,加快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推进步伐,依法组织公共服务采购,更好更快地促进公共资源配置优化,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七)市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系统内部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组织、依法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加强单位分散采购项目管理,推动和监督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

(八)各区(市)县政府可结合本地政府采购工作开展实际,根据本目录制定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附件: 1 · 13CBH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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