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3〕18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成都市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成都市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办函〔2013〕18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3〕3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2014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排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泵站、闸阀等雨污水抽排、调控设施,河道(沟渠)湖泊,雨水调蓄池等]普查,在查清现状基础上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完成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修订)、审核和审批工作。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城市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改造,配套完善排水防涝设施,有效缓解城市内涝问题。2020年中心城区和区(市)县城区要建立较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
二、职责分工
全市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在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的前提下,严格执行国家城市排水防涝相关标准和规范,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稳步推进。市规划、建设、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全市内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
(一)市水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排水防涝设施专项规划,负责全市排水防涝设施、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中心城区下穿隧道等基础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二)市规划、国土部门配合市水务部门编制城市排水防涝设施专项规划,负责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低影响开发理念融入规划工作中,将城市建设用地地表径流控制作为强制性要求,纳入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作为城市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必备条件予以执行。
(三)市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水务等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集中研究下一年度的中心城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规划建设、运行维护计划和资金安排计划,加强项目统筹规划建设和资金安排。市建设部门会同市水务部门依据排水防涝设施的排查和梳理情况,共同编制和下达中心城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任务,负责与道路同步实施的排水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
(四)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水务等部门负责加强对相关区(市)县排水管网建设、普查、维护管养工作的全域指导和行业监管,相关区(市)县政府负责属地排水管网的建设、普查、维护管养工作,加强日常的巡查和检查工作。
三、建设管理
(一)各级发改、建设等部门要认真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技术论证和审核把关等前期工作,并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建设项目立项、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环节的审批效率。
(二)加快推进雨污分流改造与建设。市水务部门会同市规划、建设部门根据相关专项规划,结合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加快推进雨污分流改造与建设。在旧城区和雨污合流区域,结合水环境治理和排水管网安全运行,加大既有雨污水管网改造和规划雨污水管网建设力度,提高雨污水排放能力;新建城区要按照我市相关要求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1年版)(GB50014—2006)等标准规定,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并结合城市路网规划及雨污分流要求等统筹安排,有序推进。
(三)完善排水防涝专用设施建设。市水务部门根据排水防涝设施普查资料系统分析我市内涝隐患和排水管网病害情况,结合城市防洪规划和内涝防治规划编制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年度需求计划,统筹组织实施。
(四)积极推进低影响开发相关设施建设。按照合理保护城市水系、增加城市绿地、提高雨水滞渗调蓄能力和减少地表径流等要求,与城市开发、道路建设和园林绿化统筹协调,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削峰调蓄设施,大力建设符合低影响开发理念的运动场、公园、草坪和地下蓄水池等设施。加快制定人行道、停车场和城市广场透水性铺装技术的标准,并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增加下凹式绿地、植草沟、人工湿地、砂石地面和自然地面,加快道路绿化、城市公园绿化雨水收集与资源利用系统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城市透水地面面积,增大降雨期城区下渗水量,有效控制和减少地表径流。新建城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低于40%;有条件的地区应对现有硬化地面进行透水性改造,提高对雨水的吸纳和蓄滞能力。
四、竣工验收移交
(一)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由建设单位牵头,会同规划、建设、水务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验收标准及相应的职责管理权限,进行竣工验收和移交,并收集整理工程档案。
(二)为实现建设与管理的无缝衔接,避免监管缺位,城市道路一经建成通车,与城市道路配套建设的排水防涝设施工程应同步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排水防涝设施在具备安全运行条件和移交条件的同时即由市水务部门、各区(市)县排水防涝设施管理部门介入实施维护管理,在竣工验收前和在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
(三)与城市道路同步配套的排水防涝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水务部门提出移交申请,具备移交条件且满足功能要求的,自接到移交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工作;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五、运行维护与管理
(一)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和建设、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市水务部门、各区(市)县排水防涝设施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维护范围,负责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监督管理。
(二)排水防涝设施普查和检测。排水防涝设施是城市防汛排涝、水污染控制和节能减排的重要基础设施,市水务部门和各区(市)县应抓紧开展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普查,尽快对当地的排水设施和受纳水体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现状,详细掌握排水管网的病害情况,完善排水管网健康档案,建立管网等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全面评估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和风险;同时,市水务部门和各区(市)县必须将城市排水管网定期检测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纳入排水设施日常维护计划。
(三)设施日常维护。市水务部门和各区(市)县要按照国家及我市排水设施管理维护工作标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运行状况监管,认真落实规划编制、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建立健全设施巡检、维护和疏浚制度,加强河湖水系的疏浚和管理,汛前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和清疏,及时排除隐患。加大设施维护运营、城市道路、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操作规程的监管力度,保证设施完好畅通。积极探索创新设施维护管养机制,提高设施管养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排水许可。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法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实施办法,严格排水许可审批管理。按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水管网接入是否采取相应的雨水径流控制措施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专项规划落到实处,避免雨水、污水管道混接。
(五)信息化建设。加强城市降雨规律、排水影响评价和暴雨内涝风险等方面的研究,积极应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和遥感应用等技术系统,加快建立具有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风险评估等功能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强化数字信息技术对排水防涝工作的支撑,全面提升城市排水防涝信息化水平。
六、应急管理
市水务部门和各区(市)县要全面提升城市排水防涝数字化管理水平,尽快建立暴雨内涝监测预警体系。市、各区(市)县建设和水务部门要会同气象、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进一步健全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与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排水防涝设施在紧急状态下的施工统筹和处置机制。加强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能力建设,针对极端暴雨天气等情况制订和完善应急预案,明确预警等级、内涵及相应的措施和处置程序,健全应急管理队伍,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应急处置设施设备,着力加强城市交通干道、低洼地带、危旧房屋、建筑工地等重点部位的防范,并设立必要的警示标识,切实加强预案动态管理,强化应急能力教育和预警信息宣传,经常性地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内涝灾害应急联动的协调性,提升防灾减灾能力。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市级相关部门及各区(市)县要严格落实排水防涝工作主体责任,强化排水防涝工作行政负责制,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加快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资金。市发改、建设、财政、水务、环保等部门要结合相关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建设项目予以支持,优先安排建设资金。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整合有关专项资金,调整支出结构,逐步提高城市建设维护税、水利基金用于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比例,大力支持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和建设项目。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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